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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639/2000-102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2000]函房字267号 公开日期: 2000-12-11
发布单位: 市住保房管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市级政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于带柱阳台面积计算的复函

浙江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带柱阳台面积计算的请示》收悉。根据建设部复函由我省斟酌处理的精神,现答复如下:
  一、阳台宽度在1.5米之内的,不论是否有柱,只要不是全封闭,均按二分之一计算面积。
  二、阳台宽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有地基基础的带柱阳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1.5米宽度内的按二分之一计算面积,1.5米宽度以外的按柱外围实际面积计算。
  三、已领取总房产证的按原测量面积为准,不再重新变更。
  四、凡2000年8月1日起预售的该类阳台作为敞开式阳台二分之一计算面积。


浙江省建设厅
200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