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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639/2016-184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房局办〔2013〕34号 公开日期: 2016-01-05
发布单位: 市住保房管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市级政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于规范对企业单位出具合法性证明工作流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近期以来,不少企业单位因上市、融资等客观需要,向我局申请出具合法性证明,证明其在我局管辖领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曾接受处罚等。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对企业单位出具合法性证明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现对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政策法规处负责统一收件、交办、汇总审核意见、拟定合法性证明、送达以及档案保管工作。

2.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政策法规处的交办,根据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提出审核意见。

二、出具条件

1.申请出具合法性证明的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等需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销售、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相关领域。与我局管辖领域没有关联的,不予出具合法性证明。

2.申请出具合法性证明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资料不齐全,或真实有效性存在问题,或经审核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曾接受处罚的(包括正在调查处理的案件),不予出具合法性证明。

三、申请资料

申请出具合法性证明的企业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需写明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相关领域的经营从业情况,曾领取我局颁发的预售证、资质证等相关证书情况)。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受托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关于申请内容、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情况说明。

5.其他必要的材料。

四、流程时限

1.政策法规处收到企业单位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资料齐全并符合出具条件的,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向企业单位出具合法性证明审批单》(详见附件),并交办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告知企业单位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2.承办职能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审核是否符合出具条件,并在审批单中填写审核意见。

3.政策法规处收到承办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确认工作,并直接加盖“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法性证明专用章”。

4.政策法规处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合法性证明,并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5.政策法规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的企业单位不符合出具条件的,不予出具合法性证明,并将有关事实理由告知申请的企业单位。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附件:


向企业单位出具合法性证明审批单

申请单位

名称


经营范围或

经营业务


需出具合法性证明的

单位名称


政策法规处交办意见


承办部门

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处确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