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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9639/2016-184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房局办〔2013〕34号 | 公开日期: | 2016-01-05 |
发布单位: | 市住保房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市级政策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于规范对企业单位出具合法性证明工作流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近期以来,不少企业单位因上市、融资等客观需要,向我局申请出具合法性证明,证明其在我局管辖领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曾接受处罚等。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对企业单位出具合法性证明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现对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政策法规处负责统一收件、交办、汇总审核意见、拟定合法性证明、送达以及档案保管工作。
2.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政策法规处的交办,根据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提出审核意见。
二、出具条件
1.申请出具合法性证明的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等需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销售、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相关领域。与我局管辖领域没有关联的,不予出具合法性证明。
2.申请出具合法性证明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资料不齐全,或真实有效性存在问题,或经审核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曾接受处罚的(包括正在调查处理的案件),不予出具合法性证明。
三、申请资料
申请出具合法性证明的企业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需写明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相关领域的经营从业情况,曾领取我局颁发的预售证、资质证等相关证书情况)。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受托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关于申请内容、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情况说明。
5.其他必要的材料。
四、流程时限
1.政策法规处收到企业单位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资料齐全并符合出具条件的,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向企业单位出具合法性证明审批单》(详见附件),并交办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告知企业单位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2.承办职能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审核是否符合出具条件,并在审批单中填写审核意见。
3.政策法规处收到承办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确认工作,并直接加盖“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法性证明专用章”。
4.政策法规处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合法性证明,并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5.政策法规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的企业单位不符合出具条件的,不予出具合法性证明,并将有关事实理由告知申请的企业单位。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附件:
向企业单位出具合法性证明审批单 | |||
申请单位 名称 | 经营范围或 经营业务 | ||
需出具合法性证明的 单位名称 | |||
政策法规处交办意见 | |||
承办部门 审核意见 | |||
政策法规处确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