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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639/2017-184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房局〔2016〕287号 公开日期: 2017-01-03
发布单位: 市住保房管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市级政策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创新监管方式,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


为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2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浙建〔2016〕12号)以及市政府有关“双随机”抽查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住保房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随机抽查概念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对被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二、随机抽查总体要求

在“双随机”抽查监管过程中,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完善“四张清单一张网”的工作部署,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领域中大力推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坚持监管方式创新,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监管市场各项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随机抽查范围对象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从事房地产预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估价服务、物业服务等房地产市场领域活动的市场主体。

三、随机抽查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对照我局制定并公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履行监督检查各项法定职能。对于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坚持推进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坚持公正公开。坚持推进抽查信息公开以及对抽查结果的运用。抽查信息公开包括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定期梳理随机抽查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的出台和相关职能调整,及时进行更新完善。在“双随机”抽查制度框架内,均衡抽查范围和力度,合理安排抽查流程,避免增加监管对象的行政负担,保障监管市场主体权利、机会和规则平等。

3.坚持协同推进。结合 “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加快我局综合信息系统和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咨询投诉平台的整合对接工作。在房地产市场监管领域,积极探索开展与建委、国土局、物价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工作。

4.坚持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推进随机抽查与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落实执行红黑名单信用制度。加强我局日常工作中对于信用信息平台数据的应用,大力推进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平台等信用管理平台的健全完善。

四、抽查事项清单名录

1.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双随机”抽查的要求,结合省住建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日常监督管理需要,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方法及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2.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涵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的各类市场主体,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局系统行政执法队伍为基础,涵盖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具体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与管理,及时更新。

五、随机抽查实施要求

1.被抽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要求随机抽取产生。抽取比例和频次根据执法监管工作需要确定。

2.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局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如检查人员因故无法参加的,经批准同意后,再次随机抽取进行替补。

3.对抽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按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进行规范执法和记录。

4.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时,依法可以查阅、复制的相关账册、合同和资料,可以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出具“双随机”抽查总结报告,包括抽查对象及其联系方式、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等内容。有关检查案卷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6.执法检查人员应按时按要求参与执法,执法工作表现将计入所在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发现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随机抽查结果运用  

1.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制度。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相应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并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中体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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