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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分类: | meta_695767_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于做好直管公房租赁档案对外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房管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市政市容环卫管理中心,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市直管公房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档案对外利用制度,如实反映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实际住房享受情况,为城市房屋征收、拆(搬)迁、收购和住房补贴发放等工作中的保障性住房核查工作提供便利,现就全市直管公房租赁档案管理和对外利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租赁档案管理制度
各区住建局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市政市容环卫管理中心应按照《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房局[2014]137号)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对辖区内的直管公房业务纸质档案进行整理、扫描、装订,并按季度向市房产档案馆进行移交。市房产档案馆应及时对各区住建局移交的直管公房业务纸质档案进行接收、归档和保管。
二、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对外利用
按照便民、利民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住建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市政市容环卫管理中心负责辖区范围内直管公房租赁档案的利用和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答复(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执行),市房产档案馆可查询主城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房租赁档案。各单位应依据房屋档案查询利用相关规定及《直管公房租赁档案对外利用操作规程》(见附件)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全市直管公房租赁档案对外利用工作。
三、严格设置查询权限和受理人员
各区住建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市政市容环卫管理中心和市房产档案馆应严格按照房屋档案查询利用的相关规定和直管公房租赁档案对外利用工作流程设置查询权限,并指定专人受理对外利用查询申请。
四、严禁违规对外提供租赁档案信息
直管公房租赁档案,作为房屋档案的一种,属于承租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各区住建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市政市容环卫管理中心和市房产档案馆受理人员应增强保密意识,严禁违规对外提供承租人的直管公房租赁档案信息。违反房屋档案查询利用的相关规定,擅自对外提供直管公房租赁档案信息的,应当执纪问责。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9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