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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639/2018-187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房局〔2018〕236号 公开日期: 2018-09-10
发布单位: 市住保房管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市级政策 关联类型:


关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试点分配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大学城北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的分配,健全和完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分配制度,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中“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和市领导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试点分配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近年来,城市间人才争夺愈加激烈。为了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结合杭州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的需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推进建设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的要求。为积极探索实施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制度,市领导提出以下沙大学城北人才专项租赁住房作为分配试点从而为后续推广应用至全市人才专项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积累实践经验的构想。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亟需出台《试点办法》为试点分配工作提供政策指导,规范申请审核、摇号选房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本《试点办法》我们主要根据杭政办〔2017〕4号文件精神起草,《试点办法》起草历经前期调研多层面意见征求和多轮讨论修改等过程:一是考察学习外地先进经验。赴深圳学习人才租赁房政策并吸取其有益经验。二是调查了解大学城北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情况。多次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大学城北项目建设单位对接,了解房屋户型面积等情况并确定试点房源。三是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研究准入条件等实施问题。与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开发区管委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主动对接或是由市政府召集会商人才准入条件、租金标准等核心内容,并就试点办法多次书面征求意见。四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完善。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将《试点办法》公开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上,征求意见并对文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文稿。

三、主要内容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试点分配办法》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分配对象和准入条件、申请程序、租金标准、保障措施等。

(一)关于试点房源情况的说明

考虑到高层次人才申请数量有限,且本次试点是首次推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具有引领示范效应,大学城北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单位-东投集团公司计划本次试点推出2幢房源共158套,其中120m2户型房源4套(适合供应给D类以上高层次人才),90m2户型房源154套。

(二)关于试点对象和准入条件的说明

在试点对象设置方面,突出人才优先理念,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和区级人才保障需要,试点分配对象为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试点范围”)内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各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保障对象,分别是经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B、C、D、E类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 (学历)的大学毕业生或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高级管理人才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的人才。

在准入条件设置方面,坚持“保无房”原则,取消经济收入准入条件规定,同时为保持政策整体性,对申请人户籍、工作情况、房产等条件进行了整合统一,房产准入条件方面与公租房、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等政策进行有机衔接,更加符合解决人才住房困难的初衷。

对第(一)类试点对象准入条件为放弃享受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政策的B、C、D、 E类人才。

对第(二)类试点对象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申请人在试点范围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

3.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外籍人才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试点范围内无住房。

对第(三)类试点对象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符合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认定标准;

2.申请人在用人单位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试点范围内无住房。

对第(四)类试点对象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经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的各类人才;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金情况及住房核查的认定可参考第(二)类试点对象。

(三)关于申请程序的说明

在申请程序方面,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分类受理、公开摇号、公开选房”的办法操作,分发布通告、准备材料、递交申请、资格审核、摇号选房和办理入住等环节。通过试点,检验受理审核分配的工作流程是否顺畅有序,是否能提供便捷高效的申请审核方式,探索建立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配合,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确保审核质量,为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第(一)类、第(二)类试点对象参照现行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和公租房政策的受理审核及摇号选房模式执行,不突破原受理审核工作体系。对第(三)类试点对象,鉴于企业和人才标准认定的专业性,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科技局进行受理初审。第(四)类试点对象由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的部门进行受理。

鉴于房源数量可能不足的情况,按照“保高端”原则,第一、二、三类试点对象的摇号选房等分配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符合条件申请人数量及房源情况确定每类房源供应数量,将符合条件申请人按类分别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根据房源供应数量结合申请人选房顺序号确定选房人员范围并组织公开选房,根据选房结果向申请人发放配租通知书。若房源供应数量少于申请人数量的,未纳入选房人员范围的申请人保障资格终止。

第四类试点对象的摇号选房等分配工作由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按供定需、就近安排、相对平衡”的原则将房源切块给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的部门负责制订分配方案并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关于租金标准的说明

鉴于建设单位土地出让金优惠,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租金控制在市场评估价50%-60%之间的指示精神,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不高于市场评估价60%的原则确定各层次人才租金标准并对外公布,每两年调整一次。

对于高层次人才额外优惠的租金,房屋管理单位可向人才用人单位所属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即在杭市属单位有关人才的优惠租金补助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有关人才的优惠租金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承租人不得同时享受其它租赁补贴政策。

(五)关于租赁期限的说明

借鉴融合公租房租期规定和高层次人才保障期限规定,并与公租房和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做好衔接,租期合并计算,确定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租期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B、C、D类高层次人才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 陈新生

联系方式:86719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