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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639/2019-186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质联〔2019〕2号 公开日期: 2019-01-15
发布单位: 市住保房管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市级政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于印发《杭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保障加装电梯安全平稳运行,市质监局和市房管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1月3日


杭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人购买电梯安全保险。

第二章 安装和检验的管理

第五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加装电梯联审中,对电梯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出具是否符合相应资格的审查意见。

第六条 部分项目中,确因房屋基础浅、无法下挖电梯底坑的,可采用“浅底坑”(电梯底坑达不到电梯检规的最低要求,以下简称“浅底坑”)电梯技术方案,设计单位应出具无法下挖底坑的设计说明,并在联审中出示。

第七条 采用“浅底坑”电梯技术方案安装的电梯,应符合我市“浅底坑”电梯检验的要求。

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在加装电梯上配备电梯智慧监管装置,装置与“96333”联网。

加装电梯的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宜自备应急电源装置。

第九条 有关检验机构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电梯安装完成后,要及时安排检验并严格把关。检验中涉及“浅底坑”电梯的,根据我市“浅底坑”检验方案的要求实施。

第三章 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条 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加装电梯所有权共有的,所有权人在加装电梯前,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所有权人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电梯安全管理企业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委托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值守机制,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维保单位;

(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保,并对维保工作进行监督;

(三)按规定每年提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对检验中的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四)保障电梯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被困人员得到及时救援;

(五)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包括检验报告、维保合同、维保记录和维修记录),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加装电梯所有权共有的,根据加装电梯时约定的出资比例,支付电梯能耗、维保、修理、检验和保险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加装电梯属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加装电梯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引导所有权人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电梯安全管理企业代为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过程中,如果电梯使用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或受托人暂时不能明确的,根据《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代为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电梯使用管理人履行好日常管理职责;加强对维保单位的日常检查。

第四章 维保管理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宜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如果采用“浅底坑”技术的,应当由制造单位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维保单位在日常保养时要注重对电梯智慧监管装置的维护,保障持续在线。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 加装电梯所有权共有的,权利人之一者转移附有电梯的建筑物所有权时,应书面告知其他权利人,并应当书面告知受让人对已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依法享有和履行原电梯加装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加装电梯所有权共有的,权利人之一者将房屋出租、出借或其他方式转移附有电梯的建筑物使用权时,应书面告知其他权利人,并应书面告知受让人对已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未明确的,由该权利人承担对已加装电梯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电梯使用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或受托人)变更的,按《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重新领取电梯使用标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