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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8 16:58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住建(房管)局:

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建综执发〔2018〕274号)和《杭州市住保房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杭房局〔2018〕249号)文件精神,为重点打击我市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域黑恶势力,特制定《杭州市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杭州市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3月29日


附件:

杭州市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管理办法》《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杭州市住保房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我市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域扫黑除恶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形成高压态势,有力打击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域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使人民群众拥有更舒适的居住环境。

二、 工作目标

通过对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中涉黑涉恶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的专项整治,有效遏制两个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三、治理重点

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摸排工作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域涉黑涉恶情形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物业服务中,恶意插手物业管理,以暴力手段强行进驻或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勾结社会闲杂人员,采取非法手段严重滋扰业主或干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改选;非法控制物业小区沙石水泥、铝合金等建材供应,在小区内高价销售、强买强卖、垄断经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霸占小区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严重侵害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等。

(二)在房产中介交易过程中,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未经审批、未经业主同意对房源进行改造装修后群租,有预谋地强迫交易或恶意挪用客户资金,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等。在代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凭借房源优势,强制收取明显超过中介服务费的不合理费用,采取暴力手段“非访”“闹访”等。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2019年3月底前)

各区、县(市)物业、房产中介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扫黑除恶专项治理有关要求,深入开展行业宣传,将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工作贯彻到每一家企业、每一个项目。要求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在门户网站公布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涉黑涉恶投诉举报方式,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

(二)持续排查阶段(时间:2019年4月-2020年10月底)

各区、县(市)物业、房产中介主管部门要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工作强化监管职能,在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等重点领域持续排査涉黑涉恶线索。同时,要梳理两个领域信访、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等案件,对涉嫌存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等问题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有价值线索的案件需及时移交当地扫黑除恶办或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并同时报送市局。各区、县(市)物业、房产中介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域涉黑涉恶案件移交情况(附件)汇总工作,于每月18日前上报市局房屋安全管理处。

(三)治理总结阶段(时间:2020年11月-12月底)

各区、县(市)物业、房产中介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域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深入分析两个领域黑恶势力滋生发展的原因和特点,深化对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着力建立健全防范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区、县(市)物业、房产中介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两年来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政策制度、典型案例于2020年12月15日前报局房屋安全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扫黑除恶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打击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域黑恶势力是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内容之一。各区、县(市)物业、房产中介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开展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和职责。各区、县(市)物业、房产中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的指导、监督,我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开展检査和监督,对行动不严、结合不力的地方将进行约谈、问责和通报。

(二)强化检查力度,建立组织协调。各区、县(市)物业、房产中介主管部门在行动过程中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精神,对认定存在涉黑涉恶线索的案件时,要及时移交当地扫黑除恶办或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并建立案件移交台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在侦、在审黑恶势力案件办理,深挖涉黑涉恶勢力的“保护伞”。各级物业房产中介主管部门对不存在涉黑涉恶但有违法违规的案件亦要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机构、从业人员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停业整顿等措施予以处罚。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挂牌督办、从快从重处理。

各区、县(市)物业、房产中介主管部门每半年将本地区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域扫黑除恶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市局房屋安全管理处。

(三)公开处理结果,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积极组织协调当地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集中、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联系人: 李勇,徐周双华

联系电话: 89830812,87916319(传真)


附件:

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域涉黑涉恶案件移交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移交时间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涉黑涉恶内容简述

案件属地

案件来源

配合查处情况

备注

1









2









3









说明

1.“涉黑涉恶内容简述”应当包括时间、地点、涉嫌涉黑涉恶情况及简要情况概要等。

2.“案件属地”为涉黑涉恶案件发生所在县(市、区)。

3.“案件来源”为上级部门移交、电话、网站、来信来访、走访、行政执法、督查检查、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渠道或方式发现案件的线索来源。

4.“配合查处情况”写明是否配合查处,如配合查处,写明配合查处简要情况。

5.每月18日前,由各区、县(市)物业、房产中介主管部门向局房屋安全管理处上报,没有情况的,要实行“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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