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根据拆迁(含征收、拆迁、搬迁、收购,下同)单位的申请,接管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或因企业破产、改制、拍卖及其他( 信访会议纪要)原因,接管破产、改制、拍卖企业职工住宅及其他单位自管房。
二、收件资料
1. 房屋移交申请报告(原件);
2. 移交房屋清册(原件);
3. 移交房屋的使用面积测绘图纸及计分核租表(原件);
4. 移交房屋权属证明(原件);
5. 移交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校对原件);
6. 征收公告、拆迁许可证、搬迁公告、收购决定复印件(校对原件),或企业破产、改制、拍卖文件复印件(校对原件);
7. 拆迁安置资料或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校对原件);
8. 原被拆迁直管公房租赁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或破产、改制、拍卖企业单位自管房租赁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9. 门牌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门牌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供。
10. 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11. 其他必要资料。
如:拟移交房屋的扩面协议、扩面发票复印件等必要资料。
三、收费标准
移交房屋的维修保养费用,由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自行协商。
四、承诺期限
1.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退件或补件;
2.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 20个工作日后办理房屋验收和签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