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直管公房承租人之间互换直管公房使用权的。
二、收件资料
1. 公有住房业务申请表(原件);
2. 直管公房租赁证明(原件);
注意:需要提供互换双方的直管公房租赁证明。
3. 承租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需提供互换双方承租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
4. 承租人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需提供互换双方承租人的婚姻证明。
5. 承租人及其配偶户口簿,和拟互换直管公房内的所有户口簿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需提供互换双方承租人及其配偶户口簿,和互换双方直管公房内所有户口簿复印件。直管公房内存在多本户口簿的,应一并提供。
6. 换房具结书(原件);
注意: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由互换双方承租人及其配偶和直管公房内所有有户籍的成年同户居住使用人共同签署的同意换房的具结书(换房双方可以分别具结)。
7. 换房协议书(原件);
注意:需提供互换双方的直管公房房屋评估报告书。
8. 承租人及其配偶另有住房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需提供互换双方承租人及其配偶的另有住房证明。
9. 承租人及其配偶职务或职称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需提供互换双方承租人及其配偶的职务或职称证明。
10. 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件);
注意:需提供互换双方直管公房的房屋评估报告书。
11. 门牌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门牌与租赁证记载一致的,该项材料无需提供。
12. 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没有委托的,无需提供。
13. 其他必要资料。
注意:涉及互换的直管房内存在扩面的,应就扩面面积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三、收费标准
1. 根据杭房局(2004)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面积差异部分由市场评估价价值高的一方按杭政办函(200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缴纳收益金。
2. 根据杭政办函(2004)2号文件第七、第十条之规定: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时,由市房管部门按成交价格 20% 的标准向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人收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收益金。公有住房使用人转让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其超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6〕177号) 规定标准的部分面积,收益金按规定标准的 2 倍缴纳。
四、承诺期限
1. 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使用权互换管理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退件或补件;
2.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使用权互换管理规定的, 1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凭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当月租金发票到 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办理领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