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因直管公房征收、拆迁、搬迁、收购,或因使用权收回等其他原因导致租赁关系解除,需要注销直管公房租赁证的。
注意:
(1)拟注销直管公房内存在扩面的,需提供扩面协议、扩面发票复印件(校对原件),并就扩面部分的处理与直管公房产权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2)除承租人申请注销自己名下的直管公房租赁证外,其他注销业务3-5、8项材料无需提供;
(3)注销业务办结后,注销的租赁证原件应加盖注销章。拆迁注销的注意查看关联的房屋产权信息是否注销,房屋产权信息未注销的,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4)根据具体情况,核查房屋客体有无拆除、房屋客体有无变化及有无欠缴租金等情况。
二、收件资料
1. 公有住房业务办理申请表(原件);
2. 直管公房租赁证明(原件);
3. 承租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4. 承租人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5. 承租人及其配偶户口簿,和拟注销租赁关系的直管公房内所有户口簿复印件(校对原件);
6. 注销依据原件或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根据不同注销原因,提供如下资料
(1)征收、拆迁、搬迁、收购注销
①征收公告、拆迁许可证、搬迁公告或收购决定复印件(校对原件);
②安置补偿协议等资料复印件(校对原件)
③要求注销直管公房租赁证的书面报告(原件);
(2)区住建局主动注销或根据生效司法文书注销
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行政决定或生效司法文书原件,及其他解除租赁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
(3)承租人或所有关系人共同申请注销
①承租人健在的,由承租人及其配偶和在拟注销直管公房内有户籍的所有成年居住使用人共同签署同意注销直管公房租赁关系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②承租人死亡的,提供承租人死亡证明并由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及在拟注销直管公房内有户籍的所有成年居住使用人共同签署注销直管公房租赁关系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7. 门牌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门牌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供。
8. 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没有委托的,无需提供。
9. 其他必要资料。
如:扩面问题处理的相关材料。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如需刊登征询异议公告的,费用按实结算。
四、承诺期限
1. 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退件或补件。
2.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 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凭受理单,和各区住建局出具租赁关系注销的相关书面说明或注明租赁关系注销状态的查档证明到征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