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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

发布日期:2019-09-23 15:23 浏览次数:

一、申请条件

直管公房承租人与年满18周岁的本市常住城镇居民申请有偿转让、转租直管公房使用权的。

注意:(一)根据杭政办函[2004]2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有偿转让转租或公有住房使用权 :

1. 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2. 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3. 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4. 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 , 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5. 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 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7. 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 ( 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 ) 持有异议;

8. 转让后 ,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

9.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杭政办函[2004]2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受让人已享受实物分房且已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不得受让受租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收件资料

(一)转让(转租)人需提供的资料

1. 公有住房业务办理申请表(原件);

2. 直管公房租赁证明(原件);

3. 承租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4. 承租人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5. 承租人及其配偶户口簿,和拟转让(转租)直管公房内的所有户口簿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转让、转租直管公房内存在多本户口簿的,需一并提供。

6. 有偿转让(转租)具结书(原件);

注意:该具结书需经有偿转让(转租)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户籍在拟有偿转让(转租)直管公房内的所有成年同住使用人共同签署同意,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7.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合同示范文本(原件);

8. 承租人及其配偶另有住房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9. 承租人及其配偶职务或职称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10. 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件);

11. 门牌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门牌未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

12. 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没有委托的,无需提供。

13. 其他必要资料。

(二)受让(租)人提供的资料

1. 受让(租)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2. 受让(租)人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3. 受让(租)人及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校对原件);

4. 受让(租)人及其配偶另有住房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5. 受让(租)人及其配偶职务或职称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6. 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没有委托的,无需提供。

7. 其他必要资料。

三、收费标准

(一)根据杭政办函(2004)2号文件第七、第十条之规定: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时,由市房管部门按成交价格 20% 的标准向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人收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收益金。公有住房使用人转让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其超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6〕177号) 规定标准的部分面积,收益金按规定标准的 2 倍缴纳;转租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其超过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部分面积,收益金按规定标准的 1.5 倍缴纳。

(二)根据杭政办函[2016]28号文件第(六)点第2项之规定:转让的直管公有住房全部面积超过承租人可享受住房标准的,可申请办理有偿转让手续。

四、承诺期限

(一)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使用权转让转租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退件或补件。

(二)受理后经审核符合使用权转让转租规定的,1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凭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当月租金发票到      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办理领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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