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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户名(单位分房或单位调整分房更名)

发布日期:2019-09-23 15:40 浏览次数:

一、申请条件

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法人,并将其集体承租的直管公房通过住房分配制度分配给个人承租的;或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个人,后由单位通过住房分配制度调整分配给其他个人承租的。

注意:⑴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法人,按拟承租人标准核算并由拟承租人缴纳收益金;⑵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法人,拟承租人因无法提供1998年12月31日前的原始分房凭证或系1998年12月31日之后由单位分房的,应按使用权有偿转让办理。

二、收件资料

1.公有住房业务申请表(原件);

2.直管公房租赁证明(原件);

3.单位分房或调整分房的原始凭证,及单位同意更名的证明(原件);

注意: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⑴原承租人为个人的,按照杭政办函[2016]28号文件第(八)点办理;

⑵原承租人为法人的但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可以按照杭政办函[2016]28号文件第(八)点办理。

⑶集体承租分户更名的,按照2017年3月14日的《关于规范集体承租直管公房分户有关程序的专题会议纪要》办理。

4.拟承租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5.拟承租人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6.拟承租人及其配偶户口簿,和拟更名直管公房内的所有户口簿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拟更名直管公房内存在多本户口簿的,需一并提供。

7.拟承租人及其配偶另有住房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8.拟承租人及其配偶职务或职称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9.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件)

注意:不产生收益金的,无需提供。

10.门牌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门牌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供。

11.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没有委托的,无需提供。

12.其他必要资料。

如:直管公房内存在扩面的,需提供扩面协议、扩面发票复印件(校对原件)。

三、收费标准

(一)收益金

1.根据杭房局(2006)311号文件第一点第二款之规定:实际居住使用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或本市虽另有住房但尚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在变更户名时,其在浙政办发(1996)177 号文件规定标准内部分房屋免缴收益金,受让后合计住房面积超过浙政办发(1996)177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受让公房面积按市场评估价40%缴纳收益金。

2.根据杭房局(2006)311号文件第二点之规定:对原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法人单位,实际居住使用人为1998年12月31日前居住使用,但不能提供1998年12月31日前单位有效分房证明的原始凭证的,或实际居住使用人为1998年12月31日后租住使用的,若满足《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2004]2号)相关规定,可经原直管公有住房承租单位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2004]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并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按照规定交纳收益金。

3.根据杭政办函(2004)2号文件第七、第十条之规定: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时,由市房管部门按成交价格 20% 的标准向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人收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收益金;公有住房使用人转让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其超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6〕177号) 规定标准的部分面积,收益金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

4.根据杭政办函[2016]28号文件第(八)点之规定: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个人,在1999年12月31日前经单位调整分房,尚未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的,由调整分房的单位出具有效的分房证明原始凭证(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 出具由单位行政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以及该直管公房已由单位收回再分配、拟承租人现实际居住在该公房内的书面意见后,由拟承租人按《关于规范单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的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二)手续费

根据杭房局(2004)5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之规定:直管公有住房同住使用人之间变更户名,按变更户名之日租金标准的五年租赁期租金总额收取1%的租赁手续费。

(三)其他费用

如需刊登征询异议公告的,费用按实结算。

四、承诺期限

1.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退件或补件;

2.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1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凭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当月租金发票到      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办理领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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