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原直管公房因城市建设拆迁(含征收、拆迁、搬迁、收购,下同)并由拆迁人按拆迁政策规定分户(套)安置的,申请办理安置房分户(套)变更户名。
二、收件资料
1.公有住房业务办理申请表(原件);
2.被拆迁直管公房租赁证明(原件);
3.承租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4.承租人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5.拟承租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6.拟承租人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7.承租人及其配偶、拟承租人及其配偶户口簿,被拆迁直管公房内拆迁时户籍证明,及现安置房内的所有户口簿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被拆迁直管公房及现安置房内存在多本户口簿的,需一并提供。
8.承租人及其配偶、拟承租人及其配偶另有住房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根据杭房局[2012]142号文件第2点之规定,原直管公有住房被拆迁后,因拆迁安置人口因素或地段差异等原因,导致安置后的直管公有住房面积超过原承租人或拟承租人可享受的住房标准,但符合《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第一条第(一)款1-4项及《关于修改<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杭房局〔2006〕295号)规定的,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核定是否达到可享受的住房标准时,按原被拆迁直管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
9.承租人及其配偶、拟承租人及其配偶职务或职称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10.安置协议复印件(校对原件);
11.拆迁安置表(原件);
注意:2002年5月8日之后的拆迁、征收、搬迁、收购项目可不提供。
12.扩面协议、扩面发票及资金结算单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没有扩面面积的,无需提供。
13.具结书(原件);
14.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件);
注意:不产生收益金的,无需提供。
15.门牌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门牌未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
16.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没有委托的,无需提供。
17.其他必要资料。
三、收费标准
(一)收益金
1.根据杭房局(2004)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受让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在变更户名时免缴收益金;
2.根据杭房局(2004)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受让人在本市虽有住房但尚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受让后合计住房面积超过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受让公房面积按市场评估价40%缴纳收益金;
3.根据杭房局(2012)142号文件第二点之规定,原直管公有住房被拆迁后,因拆迁安置人口因素或地段差异等原因,导致安置后的直管公有住房面积超过原承租人或拟承租人可享受的住房标准,但符合《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第一条第(一)款1-4项及《关于修改<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杭房局〔2006〕295号)规定的,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核定是否达到可享受的住房标准时,按原被拆迁直管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直管公有住房房改核定是否达到可享受的住房标准时,按现安置直管公有住房的实际面积核定。
4.按照杭房交权中心〔2014〕31号操作解答第8点,拆迁分户(套)更名按现安置直管公有住房的实际面积核定拟承租人享受面积是否超标。更名后拟承租人合计住房面积超过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受让公房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的40%缴纳收益金。
(二)手续费
根据杭房局(2004)5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之规定:直管公有住房同住使用人之间变更户名,按变更户名之日租金标准的五年租赁期租金总额收取1%的租赁手续费。
(三)其他费用
如需刊登征询异议公告的,费用按实结算。
四、承诺期限
1.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退件或补件;
2.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1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凭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当月租金发票到 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办理领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