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遗失。
注意:承租人已死亡的,不再单独办理补领业务,直接在后续的“更名”业务中,收取直管公房租赁证的登报遗失声明。
二、收件资料
1.公有住房业务办理申请表(原件);
2.直管公房租赁查档证明(原件);
3.承租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4.承租人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5.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拟补领直管公房内的所有户口簿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拟补领直管公房内存在多本户口簿的,需一并提供。
6.登报遗失声明(原件);
注意:遗失声明需刊登于《杭州日报》,声明内容需载明房屋坐落、租赁证号、承租人姓名,有新老门牌变化的还需同时注明新老门牌。收件时应提供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7.门牌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门牌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供。
8.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没有委托的,无需提供。
9.其他必要资料。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如需刊登征询异议公告的,费用按实结算。
四、承诺期限
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退件或补件;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租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