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承租人在持有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且房屋信息、租赁信息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要求换发新的直管公房租赁证的。
注意:⑴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遗失的,应通过补领业务办理;⑵房屋信息、租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数据修改程序或更正业务办理。
二、收件资料
1.公有住房业务办理申请表(原件);
2.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
3.承租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4.承租人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5.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拟换证直管公房内的户口簿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拟换证直管公房内存在多本户口簿的,需一并提供。
6.门牌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门牌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供。
7.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没有委托的,无需提供。
8.其他必要资料。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如需刊登征询异议公告的,费用按实结算。
四、承诺期限
1.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退件或补件。
2.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凭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当月租金发票到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办理领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