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杭州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征收(或拆搬迁)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核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补偿建筑面积核计;
(四)上述人员名下的农村批地建房份额。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不含)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日期、房屋租赁证更名日期或货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起点,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为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