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三)继承、受赠、司法确权房屋,应提交有关公证书、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件;
(四)未办证单位自建房,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屋测绘成果;
(五)未办证至买受人名下的房屋,应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交接书;
(六)未办证至安置人名下的安置房,应提交安置协议(选房确认单或选房公证书)、购房付款凭证(购房发票、收据、资金结清证明)等材料;
(七)物业管理用房应提交杭州市物业管理用房交接单,其中属前期物业服务期内的,还应提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八)未办证的行政机关划拨、调拨房屋,应提供行政机关有关房屋产权划转或调拨的文件;
(九)其他合法权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