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刚交付,我还没入住,为什么要交物业费?”“小区管理规约说遛狗一定要带绳子,这个规约我是投了反对票的,现在凭什么让我遵循?”……过去,有一部分业主或其他住户对自己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能实施的行为不甚了解,许多人都有着“房子是我买的,我爱在小区里干啥就干啥”的想法,从而容易引发矛盾,甚至会带来危险,而现在,这些行为都有了明确的规范。
在新修订的《物业条例》中,第六章第六十一条提出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其中,明确规定了包括擅自占用公共用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11种不得实施的行为。
如果发现以上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比如,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业服务人还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予以清理。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关规则、承担相应义务,小区是所有业主共同的家园,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与整洁,才能住得更舒适、生活更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