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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恢复

发布日期:2021-02-18 15:22 浏览次数:

一、申请条件

直管公房承租人因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直管公房租赁证注销、生效司法文书等原因,需要恢复直管公房租赁关系的。

注意:因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申请恢复直管公房租赁关系的,核查房改房产权是否登记在区住建局名下。

二、收件资料

1. 公有住房业务办理申请表(原件);

2. 直管公房租赁查档证明(原件);

3. 拟承租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4. 拟承租人及其配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5. 拟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拟恢复直管公房内所有户口簿复印件(校对原件);

6. 恢复租赁关系的相关依据原件或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根据不同情况,提交如下材料:

⑴ 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的

市住保房管局房改审批撤销的文件复印件(校对原件);

⑵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的

提交司法文书及司法文书生效证明(原件);

⑶ 其他情形的

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校对原件);

7. 门牌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门牌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供。

8. 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9. 其他必要资料。

如:存在扩面面积的,提交扩面协议、扩面发票复印件(校对原件)等等。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如需刊登征询异议公告的,费用按实结算。

四、承诺期限

1. 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退件或补件;

2.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1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凭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当月租金发票到      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办理领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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