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直管公房承租人因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直管公房租赁证注销、生效司法文书等原因,需要恢复直管公房租赁关系的。
注意:因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申请恢复直管公房租赁关系的,核查房改房产权是否登记在区住建局名下。
二、收件资料
1. 公有住房业务办理申请表(原件);
2. 直管公房租赁查档证明(原件);
3. 拟承租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4. 拟承租人及其配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5. 拟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拟恢复直管公房内所有户口簿复印件(校对原件);
6. 恢复租赁关系的相关依据原件或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根据不同情况,提交如下材料:
⑴ 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的
市住保房管局房改审批撤销的文件复印件(校对原件);
⑵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的
提交司法文书及司法文书生效证明(原件);
⑶ 其他情形的
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校对原件);
7. 门牌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意:门牌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供。
8. 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9. 其他必要资料。
如:存在扩面面积的,提交扩面协议、扩面发票复印件(校对原件)等等。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如需刊登征询异议公告的,费用按实结算。
四、承诺期限
1. 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退件或补件;
2.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1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凭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当月租金发票到 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办理领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