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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639/2021-194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4-20 发布单位: 市住保房管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对住房租赁行业优秀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房局〔2020〕108号)要求,现将组织申报2020年度专项资金(第一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及申报对象要求

(一)申报项目要求

1.筹集建设房源类项目

本次申报居间式租赁住房项目和托管式租赁住房项目2类。

2.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类项目

本次申报仅针对其中的示范性企业运营管理项目,包括分散式项目(指托管式租赁住房项目)和集中式项目(包括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项目,集中式商改租、工改租或“城中村”“城边村”改造筹建租赁住房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10%留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蓝领公寓项目)2类。

3.两个及以上项目同时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项目。

(二)申报对象要求

1.筹集建设房源类项目

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负责运营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申报。

2.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类项目

由负责运营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申报。

(三)不予奖补情形

1.申报项目情形

(1)未设置持续运营条件的(不得以租代售、控制租金涨幅等);

(2)合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或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3)违法违规建设或不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室内空气质量等规定的租赁住房;

(4)单套(间)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或签约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小区租金参考价2倍的租赁住房;

(5)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2.申报对象情形

(1)发生与住房租赁业务相关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中信访投诉、群访或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的,或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或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法人;

(2)房源未录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或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法人;

(3)年平均租金涨幅超过我市当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的法人。

二、申报材料

详见各类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法人申报

申报对象登录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下载填写《2020年度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详见附件2),并通过租赁奖补资金管理平台提出线上申请,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注册地所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地址、工作时间及联系方式另行通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按目录装订成册,每份纸质材料在封面加盖申报法人公章、侧面加盖骑缝章,建议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皮纹纸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纸质材料不退还)。

申报对象应于2021年5月14日23:59前完成线上申报,并于当日下班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对象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审核

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21年5月20日下班前将审核情况汇总表和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1份)上报至市住保房管局。

(三)竞争评审

市住保房管局牵头组织对各区、县(市)上报的项目进行竞争评审。根据评审标准(详见附件3),由专家进行评分。居间式租赁住房项目的申报对象评分即为总分;托管式租赁住房项目、分散式项目和集中式项目的总分为申报对象评分和项目情况评分之和,分值各占50%。按照居间式租赁住房项目、托管式租赁住房项目、分散式项目、集中式项目4个类别,每一类别中的企业总分60分及以上的,分为合格、良好、优秀三档,分别占30%、40%、30%(比例计算中四舍五入),对应0.9、1和1.1三种评审系数;企业总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予奖补。

(四)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

评审后,市住保房管局将评审小组提交的综合评分结果予以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住保房管局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附件1:2020年度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x

附件2:2020年度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docx

附件3:2020年度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评审标准.docx

联系人:吴姚瑶,联系电话:88187289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