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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绿城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预付款行政处罚案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14 15:36 浏览次数:

       被处罚人  杭州绿城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M65R7X。

       案    由  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预付款

2021年2月份以来本机关陆续收到信访投诉,反映被处罚人开发的桂隐云庐项目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各种形式收取房屋价款的行为,涉嫌未批先售。本机关于2021年3月8日由杭房罚立字〔2021〕01号文件批准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经调查、取证、核实,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根据信访投诉线索,经调查核实,桂隐云庐项目系被处罚人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处罚人通过与购房人签订《房屋预租协议》等形式,以保证金、意向金等名义向45位客户收取该项目1-13幢预付款,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肆亿零伍佰玖拾玖万伍仟陆佰捌拾捌元整。但被处罚人领取该项目1-13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2021年2月7日。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材料证实:

一、投诉举报材料一套,共11页。证明案件来源;

二、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明确案涉房屋可预售时间;

三、对被处罚人委托代理人叶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擅自预售商品房,并违规收取预付款的情况属实;

四、被处罚人提供的保证金、意向金等收据复印件一套,共52页;《房屋预租协议》复印件一份,共7页。证明被处罚人擅自收取预付款事实客观存在;

五、被处罚人提供的《解除〈房屋预租协议〉通知书》11份、共11页;《关于退还认购保证金的通知书》29份、共29页;《〈商品房认购协议〉终止通知书》11份、共11页。证明被处罚人已通知全部客户将对违法收取的保证金、意向金等予以还。

上述证据采集形式合法,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违法事实的发生、存在和结果,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特征,本机关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证据材料,本机关以为:

2021年2月7日,本机关针对被处罚人开发建设的桂隐云庐项目1-13幢商品房发放了预售许可证。但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处罚人通过与购房人签订《房屋预租协议》等形式,以保证金、意向金等形式向45位客户收取了该项目1-13幢预付款,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肆亿零伍佰玖拾玖万伍仟陆佰捌拾捌元整。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另结合《杭州市住保房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被处罚人的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符合一般处罚情节。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及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被处罚人杭州绿城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佰零伍万元整(¥4050000)。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或其所属的各营业机构(账户: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账户,账号:0015057006)。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 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