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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9639/2022-011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房局〔2022〕114号 | 公开日期: | 2022-11-23 |
发布单位: | 市住保房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市级政策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非居住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4号)有关要求,现就本市非居住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市非居住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分类标准执行。其中,装表到户的电力用户执行居民“一户一表”电价,合表计量的电力用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用户用水、用气按非居民用户执行的居民价格收取。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因不具备装表条件,无法分表计量的,可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项目名单由市住保房管局汇总,并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进入、退出情况,定期提供给水、电、气市政公用企业及相关部门。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水、电、气市政公用企业的营业厅或线上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