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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639/2022-00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3-03
发布单位: 市住保房管局 有效性:


关于明确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2021年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落实两项资金交存核验把关责任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条规定,各区、县(市)住建局在建设单位来窗口咨询办理物业服务用房缴交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示告知其按规定及时交存两项资金(告知书内容参考附件1),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核验两项资金交存情况。

各区、县(市)住建局应当建立相关业务审批部门与两项资金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相互协同配合,确保两项资金及时归集到位。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住建局可以通过市住保房管局SOAR业务系统核查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两项资金交存情况。

二、完善物业保修金退还公示内容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明确“如有异议的,建设单位与异议提出人应当在6个月内通过协商、检测鉴定、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逾期未解决争议,且异议提出人未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将物业保修金退还给建设单位”(公示内容参考附件2),提示异议提出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争议。

三、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紧急情况下按照简易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方案和工程完成情况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确认并报区、县(市)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乡建设、房产等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时,应当提供相关确认意见(具体参考附件3、附件4),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的,可以不提供。

四、明确适用时间节点

1.2022年3月1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资金管理机构已经受理的两项资金使用申请业务,仍按原《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按简易程序办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受理时间可以以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的落款日期为准;物业保修金使用业务,受理时间可以以检测鉴定报告或者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认定意见的落款时间为准。

2.自2022年3月1日之日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应急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相关应急维修事项的资金使用业务可以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本通知第三条办理。2022年3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应急维修专项资金使用业务,仍可以依据《杭州市物业应急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房局〔2020〕53号)的规定办理,但原则上应当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余款结算手续。

如有不明事宜或重要情况的,请及时与市物管中心联系。联系人:罗敏(资金交存、退还),联系电话:87023102;陈明华(资金使用),联系电话:87013995。


附件: 1.关于交存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告知书(范本)

           2.关于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的公示(范本)

           3.维修方案确认表(简易程序)

           4.维修工程完成情况确认表(简易程序)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