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保障省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包括:一. 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二. 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
《条例》主要规定了四项制度:一是要求分类开放,根据风险程度,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数据三类;二是明确开放范围和重点,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数据;三是规定开放属性确定机制,科学确定开放属性,并明确争议解决机制;四是明确受限开放条件和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