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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房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7-05 11:32 浏览次数:



被处罚人  杭州房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430号丰元国际大厦*幢****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WC9R2M。

案    由  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根据群众投诉线索,经调查发现,被处罚人在为坐落杭州市下城区武林之星博览中心1幢、2幢房产提供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时,存在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法行为。由杭房罚立字〔2020〕05号文批准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经调查、取证、核实,本局查明以下事实:

武林之光项目房屋坐落为武林之星博览中心1幢、2幢,开发单位为杭州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案外人莫某某竞买购得武林之星博览中心1幢、2幢,并于2018年12月20日与杭州房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委托书》,协议约定由杭州房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中介分销渠道销售案涉房屋。武林之星博览中心项目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材料证实: 

1. 杭州房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被处罚人具有承接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资质。

2. 被处罚人法定代表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李某为被处罚人的法定代表人。

3.举报人提交的举报书原件1份,共2页;被处罚人代理销售案场照片复印件1份,共1页;与案外人签署的《定购协议》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本案的来源及相关事实情况。

4.本机关依法向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调取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共1页;《房源委托说明》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被处罚人作为受托方接受案外人委托销售案涉武林之星博览中心1幢、2幢房屋。

5. 本机关依法向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调取的《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作为受托方接受案外人委托销售案涉武林之星博览中心1幢、2幢房屋。

6. 本机关依职权调取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记录》原件1份,共7页;证明案涉武林之星博览中心1幢、2幢房屋未办理确权登记。

7.对被处罚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证明案涉房屋委托出售经过的调查情况和记录。

上述证据采集形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违法事实的发生、存在和结果,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特征,我局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证据,我局认为:杭州市下城区武林之星博览中心1幢、2幢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案外人莫某某尚未领取上述房屋权属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九)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之规定,被处罚人在案外人莫某某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与其签署《委托书》,代理销售杭州市下城区武林之星博览中心1幢、2幢房产,已构成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九)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之规定。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我局拟对被处罚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处罚。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我局于2021年2月5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处罚人收到告知书后,于2021年2月8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及申辩材料,我局认为申诉理由不影响被处罚人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事实的认定,故我局对被处罚人的申辩不予采信。因此,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以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或其所属的各营业机构(账户: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账户,编号:0015057006),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