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买卖房屋中可能遇到过这种情况——原本想要买卖房屋突然因为某些原因不得已放弃交易,这个时候我们需要支付违约金和中介费用吗?支付的比例又是多少呢?今天,小编带大家通过一个案例详细了解一下房产交易中有关“违约”的那些事,有效减少交易纠纷。
朱先生在中介机构的带领下看中了一套总价为140万余元的房屋,并与房东高先生签订了居间合同,支付了25000元的定金。居间合同第七条约定“买方在预定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定金全额返还,同时以定金的1倍赔偿给买方;并由违约方支付房价总额的3%作为经纪费用”。
几天后,中介机构为高先生和朱先生办理了网签手续,但是二人均未在网签合同中签字。之后朱先生发觉自己无力支付房款决定弃购,随即与高先生达成协议,放弃定金。但中介机构与朱先生一直就违约后的中介费协商未果,于是中介机构向法院起诉要求朱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额的3%的中介费用和相应利息。最终法院未支持中介机构的全部诉讼请求,酌定由朱先生支付中介机构5000元作为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机构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例中因朱先生违约,导致房屋买卖最终未能达成,中介机构依据居间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要求朱先生支付房屋总价3%的经纪费用,无法律依据。但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向朱先生提供了带看、促使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朱先生作为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报酬。故最终法院结合中介机构已提供服务的进度及本案具体情况等,酌定朱先生向中介机构支付费用5000元,较为合理。
在房屋交易中,房屋买卖未能促成往往是因为一方违约,并且中介机构确实已提供了房屋带看、价格磋商等服务。根据法律规定,中介人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然而对于何为必要费用、必要费用的金额又会引发争议。因此,建议买卖双方在中介合同中约定:若因买卖双方一方违约未达成买卖合同的,由违约方支付中介机构费用xxx元(当然该条款约定的金额尽量合理),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