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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639/2023-002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房局〔2023〕31号 公开日期: 2023-05-08
发布单位: 市住保房管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市级政策 关联类型:


关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有住房售审批撤销、重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出台目的和意义

(一)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重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重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和提升,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不断增多,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重审工作的相关制度亟需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二)制定《通知》是加强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客观需要。随着《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出台,对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重审工作作为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更要不断完善和提升,符合新形势新规定。因此,亟需通过制定《通知》,来进一步规范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等。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是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杭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杭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包括了基本原则、基本程序、适用范围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需房改撤销、重审的情形,房改撤销、重审的基本程序以及相应的审批时限等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需房改撤销、重审的情形。

《通知》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申请房改时的房屋证明(含公有住房租赁证、租赁合同等各种形式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证明)依法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和购房家庭在1999年6月21日前因未如实申报而申请购买了两套房改房的两种情形。

(二)进一步明确了基本程序和审批时限。

《通知》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和机构职能的调整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房改撤销、重审的基本程序和审批时限。

(三)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了该文件适用于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政策解读

(一)购房家庭在1999年6月21日前因未如实申报而申请购买了两套房改房,应如何处理?

购房家庭在1999年6月21日前因未如实申报而申请购买了两套房改房,若该家庭符合1999年6月21日以后一户购两套房改房政策,且两套房改房仍在该家庭名下的,后参加房改的房屋作房改撤销;若一套房屋已转移而无法撤销,另一套房屋仍在该家庭名下,未发生转移的房屋作房改撤销。若该家庭不符合购买第二套房改房政策的,应当撤销一套房改;若该家庭的一套房屋已转移而无法撤销,另一套房屋仍在该家庭名下,未发生转移的房屋作房改撤销。

(二)购房家庭在1999年6月21日前因未如实申报而申请购买了两套房改房,若该家庭符合1999年6月21日以后一户购两套房改房政策,但两套房屋均已发生转移或无法撤销房改及恢复产权的,应如何处理?

购房家庭在1999年6月21日前因未如实申报而申请购买了两套房改房,若该家庭符合1999年6月21日以后一户购两套房改房政策,但两套房屋均已发生转移或符合上述第三款情形,无法撤销房改及恢复产权的,第二套按《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房改办〔1999〕52号)文件规定的房改价格进行重审,职务职称按1999年6月21日为时间点进行核定。

(三)房改撤销的,申请人接到相关单位通知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拒绝或未按要求办理手续的,应如何处理?

由相关单位将对应退购房款进行提存或专户保存。

(四)房改重审的,若涉及房款资金结算的,应如何处理?

由相关单位负责与申请人办理补款或退款手续。申请人办理完补款或退款手续后可以凭发票及重审审批表等进行上市交易。

(五)申请房改撤销或重审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多少时间内完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陈慷

联系电话:0571-8958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