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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639/2022-012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建﹝2022﹞17号 公开日期: 2023-08-29
发布单位: 市住保房管局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9 11:55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加强房地产监管长效机制建设,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备案)部门

开展商品房预售管理(含现售备案,下同)的部门,应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

二、做好土地用途审核

各地要加强对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备案条件的工业地产等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

三、合理设定预售许可规模

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四、规范分割预(销)售

商品房预(销)售的对象单元,应是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栋)、层、套(间)等基本单元。对于因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等内部开放空间办理商品房分割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除符合有关规定外,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中应明确各单元的分割界限或有永久性的固定界标,未明确可分割的,应整体预(销)售。

五、加强抵押情形下的预售管理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依法加强对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筑物被抵押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的管理,并加快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管理、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提升工作成效。

六、做好特定建筑权属核查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明确为业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建筑,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批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特定功能(用途)的建筑(如无障碍停车位)等不明确是否可售或产权归属的建筑,不得批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七、统一证书模板

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时,应通过信息共享、数字化手段严格规范企业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信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号信息等内容(见附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时,应通过全省房地产市场风险智防系统获取全省统一的证书编号、生成二维码,打印在证书右上角。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申领电子印章,同步生成电子证书,供查询核验。

八、加强信息公开

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后,应依法通过多渠道公布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信息,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