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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639/2024-00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6-21
发布单位: 市住保房管局 有效性:


市住保房管局关于对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城10号建议的答复

您好!关于您在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上城10号《关于尽快出台<杭州市建筑外立面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建筑外立面质量安全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指导。经商市建委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新建房屋的外立面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一是强化设计源头管控,印发《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关于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限制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通知》,要求对外墙脱落、渗漏工程明确工艺方案和材料性能指标,明确建筑外墙高度大于27米的部位,禁止使用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系统,同时要求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使用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系统。二是强化施工过程管理。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若干质量常见问题控制的通知》,要求对外墙防水进行强制样板验收,建设单位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位置设置样板,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对样板件进行验收。同时还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外墙关键指标进行现场实体检测。三是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市区两级联动,区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强化现场监管,对外墙施工阶段检查覆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住宅工程专项检查,将外墙工程质量列为重点,结合监督抽测,进一步压实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履职。四是试点住宅质量保险。印发《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推进住宅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保险范围包含外墙外窗渗漏、墙面工程等部位,且保险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及浙江省落实消保法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为外墙质量安全再上一道“保险扣”。

(二)加强既有房屋的外立面使用安全管理方面。一是明确使用安全责任。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履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含外立面)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责任,特别是对于处于保修期内的房屋外立面,房屋所有权人应督促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和治理责任。二是落实整治资金来源。积极推动《杭州市物业应急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落地见效,解决小额应急维修资金来源,针对在物业保修期内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形,明确存在屋面外墙渗漏、外立面脱落等涉及质量问题的情形时,可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简化了使用流程。出台并实施《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房屋共有部分发生建筑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应急措施;需要立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方案经业委会审核,并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不经业主共同决定,直接申请使用。三是推进相关法制建设。推进制定《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包括外墙在内的房屋使用安全负主体责任为前提,细化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外墙安全性检测的若干情形,规范相关检测报告管理以及后续处置规定,明确防范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处置要求,推进解决外墙变形、脱落等安全问题。同时,草案探索设置了信用管理条款,对违反规定的行业从业机构及其人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等实施信用惩戒,为政府督促相关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提供抓手。

二、下步工作举措

(一)助力做好顶层设计。《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列为我市2024年度正式立法项目。目前我局正按照立法计划,配合司法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积极推进《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正式出台,推进破解外墙脱落的安全难题。

(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等有关精神,进一步压实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建设单位的质量保修责任,落实“谁的房子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安全主体责任。

(三)强化物业服务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劝阻擅自拆改、破坏建筑外立面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报有关部门查处。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建筑外立面质量安全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希望您以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的建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