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和促进“信用杭州”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督的意见》(建房〔202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101号)等文件要求,需加快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随着近年来住房租赁市场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对企业房源发布、资金监管、合同备案等运营管理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个别企业诚信意识不高,出现违规开展住房租赁经营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为加强我市住房租赁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引导住房租赁企业规范化经营,全面提高诚信经营意识,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文件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督的意见》(建房〔2021〕2号)
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4.《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101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共分四章节。第一章节为总体要求,第二章节为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和审核,第三章节为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四章节为信用信息的应用。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
(二)明确概念定义
《办法》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服务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记录能够用于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由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构成。
(三)明确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政策、标准;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市智慧住房租赁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负责对住房租赁企业基本信息和正面信息的认定;负责信用信息评价及评价结果的公示、发布、异议处理及运用。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负面信息的采集、认定与修正;负责负面信息异议的受理、核查与认定;负责按照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对住房租赁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四)明确评价内容
《办法》明确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的内容构成和期限规定,其中基本信息实行动态更新;正面信息有效期为一年;负面信息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五)明确采集方式
《办法》明确信用信息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为主,通过市租赁平台进行信息数据归集。
(六)明确异议处理和信用修正
《办法》明确企业收到负面信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异议的,可通过租赁平台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异议成立的,对结果进行修正;企业发生负面信息记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履行相关义务的,自负面信息认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通过租赁平台向实施信用记分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正申请,符合信用修正的,注销记分。
(七)明确评价机制
《办法》明确实施评价主体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周期为每年一次,按照《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评价分值满分110分,其中基本信息计100分,正面信息计10分,负面信息根据违规行为性质、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等因素,设定不同减分分值。评价结果依据企业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其中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评级显示为较差及以下等级的企业,最高按C级评价;未落实资金监管要求的企业,最高按D级评价;未履行主体责任涉及5项严重情形之一的即时调整按E级评价。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申请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管理,子公司的信用加、减分值同加同减于信用关联母公司。
(八)明确公布方式
《办法》明确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实行定期公布,主要通过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租赁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九)明确评价结果应用
《办法》明确依据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A级企业激励措施包括:优先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将住房租赁风险防控金缴交比例调整至50%;纳入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住房租赁企业评优、表彰的推荐名单等其他激励措施。
B级企业激励措施包括:将住房租赁资风险防控金缴交比例调整至80%;纳入行业协会组织的住房租赁企业评优、表彰的推荐名单等其他激励措施。
C级企业实行正常监管。
D级企业监管措施包括:列入日常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发出信用提醒;约谈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教育培训等其他监管措施。
E级企业按照D级监管措施执行,并增加惩戒措施包括:
向社会发布租赁风险提示;三年内取消行业内相关评优、表彰;下一评价周期最高按C级信用评价等其他惩戒措施。
四、关键词解释
基本信息:指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时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信息、从业人员、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等信息。
正面信息:指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时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和表彰等信息。
负面信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明确的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开展经营服务行为的信息。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具体政策措施或其他文件中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车军
联系电话:0571-8701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