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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1000024896398/2025-10103336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公开日期: 2025-07-10

条例问答|危房能转让、出租或抵押么?建设单位在房屋保修期内要承担哪些责任?

发布日期:2025-07-10 17:15 浏览次数:

最近施行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受到不少群众关注,小编收集了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起来看详细解答!


// 问:新建房屋交付时,建设单位需要向房屋买受人告知哪些信息?

答: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书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责任。


// 问:建设单位如何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

答: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

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因使用不当、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建设单位注销、清算的,保修责任的承担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 问: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房屋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抵押人应当将哪些信息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权人?危险房屋的转让、出租、抵押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房屋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等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在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如实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权人。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手续的,房屋转让人、出租人、抵押人应当将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受让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权人如实提示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转让危险房屋或者以危险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将危险房屋情况如实告知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转让或者抵押手续的,还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提示危险房屋安全风险。

在房屋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转让相关手续时,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如实告知受让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

以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不予办理。


// 问: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自建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如实公开房屋安全相关信息。应当公开的房屋安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自建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房屋显著位置如实公开房屋鉴定单位、鉴定时间、鉴定结果以及房屋安全公开监督电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