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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1000024896398/2025-10103848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公开日期: 2025-07-24

条例问答|如何处置危房?收到督促解危通知书后,应当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5-07-24 18:01 浏览次数:

如何处置危房?主管部门应当在几天内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收到督促解危通知书后,应当怎么办?针对群众关心的这些疑问,一起来看解答!


// 问: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有哪些处理方式?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问: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几天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

答: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同时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同级相关部门。


// 问:遇到哪些情形,督促解危通知书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解危通知书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一是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意见的;二是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出租或者人员集聚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 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收到督促解危通知书后,应当怎么办?

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督促解危通知书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对危险房屋采取封闭停用、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在实施维修加固或者拆除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并采取外围隔离等措施限制人员入内。危险房屋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消减可能落物、架设临时支撑、对周边进行相应防护等必要安全措施。

对尚未完成安全鉴定的房屋,发现严重倾斜、变形随时可能失稳垮塌,或者承重结构严重损坏随时可能发生局部构件脱落等现实危险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