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安全隐患发现和判断的关键环节。2021年,我局制定出台《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房局〔2021〕150号),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加强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今年7月1日,《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对鉴定机构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同时,随着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鉴定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也需要进一步强化鉴定机构管理。为此,我局结合实际修订杭房局〔2021〕150号文件,形成新的《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于贯彻落实《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新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助推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二)《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关于鉴定机构资质能力。
鉴定机构应当符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相应资质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从事幕墙安全性检测的,应当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
鉴定机构应当为下列单位:
1.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2.同时具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或钢结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专项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在省外取得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得备案。法律、法规对于特定房屋的安全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鉴定机构信息录入。
鉴定机构宜在实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前,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录入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变更。鉴定机构应当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归集鉴定机构的信息,并向社会公开,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提供便利。
(四)关于鉴定委托。
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鉴定目的、内容和范围。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的,应当做好委托材料收取工作。委托材料包括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五)关于鉴定报告备案。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等标准技术规范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房屋危险性鉴定应当以幢为鉴定单位。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将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关于其他业务。
鉴定机构在开展《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墙面(含建筑幕墙)检测时,发现外墙面(含建筑幕墙)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 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鉴定机构受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按照《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纳入重点监管房屋清册的房屋开展安全检查、评估的,鉴定机构应当提出安全检查意见、评估结论和相关处理建议,并及时报告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关键词解释
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五、新旧政策差异
《实施细则》在延续原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依照《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最新规定,将原有的鉴定机构备案制度修改为信息录入管理,完善鉴定委托、合同申报等鉴定全过程要求,增加外墙面(含建筑幕墙)隐患上报以及重点监管房屋监管的内容,并通过明确督促解危通知模板、督促鉴定通知模板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六、注意事项
《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房局〔2021〕150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调整,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任斌
联系方式:0571-87217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