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我局收集、保管有房产管理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房屋档案。近年来,通过网上查询、自助查询和窗口查询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房屋档案的对外查询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群众档案利用需求,特制定《杭州市房屋档案对外利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于统一操作标准、进一步规范业务档案对外利用、充分发挥房屋档案社会价值、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四)《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利用原则。
《规定》明确了房屋档案利用原则,即利用人所查询利用的房屋档案,需与利用人具有相关性。
(二)明确利用条件和相关申请材料。
《规定》分别明确了权利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利害关系人等多类档案查询利用主体,在相应利用目的情形下的房屋档案利用条件,明确申请查询利用房屋档案需填写查询利用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及与利用目的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明确不予利用情形。
在明确了房屋档案利用条件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利用房屋档案的五种情形。
(四)明确信息化建设要求。
《规定》明确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房屋档案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推广自助查询、网上查询;明确应优先利用房屋档案数字化成果。
(五)明确涉密档案处理。
《规定》明确申请查询利用的房屋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明确利用人义务。
《规定》明确利用人应合法使用查询利用结果,保护个人信息。
四、关键词解释
房屋档案:是指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在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且已归档保管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五、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档案的对外利用。
(二)实施时间。《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胡萍莉
联系电话:0571-898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