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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档案对外利用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我局收集、保管有房产管理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房屋档案。近年来,通过网上查询、自助查询和窗口查询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房屋档案的对外查询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群众档案利用需求,特制定《杭州市房屋档案对外利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于统一操作标准、进一步规范业务档案对外利用、充分发挥房屋档案社会价值、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四)《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利用原则。

《规定》明确了房屋档案利用原则,即利用人所查询利用的房屋档案,需与利用人具有相关性。

(二)明确利用条件和相关申请材料。

《规定》分别明确了权利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利害关系人等多类档案查询利用主体,在相应利用目的情形下的房屋档案利用条件,明确申请查询利用房屋档案需填写查询利用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及与利用目的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明确不予利用情形。

在明确了房屋档案利用条件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利用房屋档案的五种情形。

(四)明确信息化建设要求。

《规定》明确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房屋档案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推广自助查询、网上查询;明确应优先利用房屋档案数字化成果。

(五)明确涉密档案处理。

《规定》明确申请查询利用的房屋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明确利用人义务。

《规定》明确利用人应合法使用查询利用结果,保护个人信息。

四、关键词解释

房屋档案:是指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在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且已归档保管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五、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档案的对外利用。

(二)实施时间。《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胡萍莉

联系电话:0571-898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