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不断提升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监管水平,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以及省、市关于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住房租赁条例》;
(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四)《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
(五)《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六)《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且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
(二)明确概念。
《办法》明确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三)明确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全市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认定基本信息,开展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公布等工作。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和认定辖区范围内经纪机构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处理负面信息异议申诉及负面信息修正;负责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经纪机构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四)明确信用评价内容。
《办法》明确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的内容和期限,其中基本信息实行动态更新;正面信息有效期为一年;负面信息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五)明确负面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正。
《办法》明确经纪机构收到负面信息告知书后有异议的,可提供佐证材料进行异议申诉,异议成立的则予以处理。同时,经纪机构还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负面信息修正,符合修正条件的,撤销负面信息记分记录。
(六)明确信用评价机制。
《办法》明确信用评价实施主体为市房产主管部门,评价周期为3个月,具体按照《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执行。评价分值满分160分,其中基本信息计100分,正面信息计60分。负面信息根据违规行为性质、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等因素,设定不同减分分值。评价结果根据经纪机构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其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构成犯罪的,降到E级。
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信用加、减分值与总部机构相关联,并按10%计入总部机构。
(七)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方式。
《办法》明确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主要通过市房产主管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布,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鼓励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本经纪机构及与其信用关联经纪机构的信用等级。
(八)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办法》明确根据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差异化管理。
四、关键词解释
基本信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基础性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省统一备案编码、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和账号、从业人员情况、房源挂牌量、网签量等信息。
正面信息:指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社会活动中获得的正面评价信息。
负面信息:指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等受到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等依法依约处理的信息。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张毅
联系电话:0571-898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