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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16-2025-0105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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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
现将《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租赁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且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经纪机构信用档案;负责经纪机构基本信息认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公布,并指导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纪机构正面信息、负面信息的归集和认定、负面信息异议处理及负面信息修正。
(四)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导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约和从业人员执业规范、自律惩戒与激励机制,开展诚信宣传、信用培训、诚信倡议等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二、信用信息内容
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经纪机构的基础性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省统一备案编码、联系方式、收费标准、开业时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和账号、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房源挂牌情况、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加盟机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
(二)正面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社会活动中获得的正面评价信息。
(三)负面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等受到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等依法依约处理的信息。
经纪机构的基本信息实行动态更新;正面信息有效期为一年;负面信息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相关证明文件有明确期限的,以该文件明确的期限为准。
三、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和异议处理
(一)信用信息的归集途径主要包括:
1.经纪机构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
2.各级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经纪机构信用状况的信息;
3.通过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的反映经纪机构信用状况的信息;
4.其他合法方式获取的经纪机构信用信息。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数据交换等方式获取的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机构对其自主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基本信息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经纪机构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变更申报。
(三)正面信息、负面信息由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其中,负面信息认定后,还应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负面信息告知书》,明确负面信息对应的事项、记分标准、异议申诉和修正途径,并通知经纪机构。
市房产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负面信息进行认定,并作出《负面信息告知书》。
(四)经纪机构对负面信息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负面信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作出负面信息认定的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作出负面信息认定的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处理。
四、信用信息修正
经纪机构发生负面信息记分后,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可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作出负面信息认定的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负面信息修正。
(一)经纪机构申请负面信息修正,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负面信息认定之日起已满3个月且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届满;
2.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或社会不良影响已消除;
3.自负面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负面信息修正期间,未产生新的负面信息;
4.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负面信息修正:
1.距离上一次负面信息修正时间不足3个月;
2.申请负面信息修正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3.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申请负面信息修正前,因同一类行为被再次认定为负面信息;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信用修正。
作出负面信息认定的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负面信息修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符合负面信息修正条件的,予以修正并撤销负面信息记分记录。
五、信用评价
经纪机构实行信用评分评级制度。
(一)信用得分确定。
信用得分=基本信息分值+正面信息分值-负面信息分值,具体依据《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的正面信息分值、负面信息分值按10%计入该经纪机构。
(二)信用等级划分。
根据信用得分,将经纪机构的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信用A级:评价期内表现优秀,综合评价水平高,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
信用B级:评价期内表现良好,综合评价水平较高,信用得分在90分至100分(不含);
信用C级:评价期内表现一般,综合评价水平一般,信用得分在70分至90分(不含);
信用D级:评价期内表现较差,综合评价水平较低,信用得分在60分至70分(不含);
信用E级:评价期内表现差,综合评价水平低,信用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
(三)信用评价周期。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3个月(自然月度),一个周期结束后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六、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经纪机构信用等级通过市房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介公布,并依法共享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励经纪机构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本机构以及信用关联经纪机构的信用等级并提供可查询相关信用信息的网址。
(二)市房产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评分、评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信用状况、信用评价情况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三)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差异化管理措施,进一步增强经纪机构诚信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1.对信用A级经纪机构,在下一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公布前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给予备案事项、房源核验绿色通道;
(2)进行宣传,树立行业诚信典型;
(3)优先推荐从业人员进入相关专家库;
(4)免于检查;
(5)其他激励措施。
2.对信用B级经纪机构,在下一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公布前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给予房源核验绿色通道;
(2)减少检查频次;
(3)其他激励措施。
3.对信用C级经纪机构,在下一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公布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实施日常监管。
4.对信用D级经纪机构,在下一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公布前给予以下监管措施:
(1)发出行业警示;
(2)约谈经纪机构(总部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从业人员;
(3)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教育培训;
(4)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
(5)其他监管措施。
5.对信用E级经纪机构,在下一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公布前,按照D级监管措施执行,并增加以下监管措施:
(1)向社会发布房屋交易风险提示;
(2)下一信用评价周期最高按C级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七、其他
(一)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对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及时进行认定、记分,有序引导经纪机构参与信用评级工作。
(二)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