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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具体程序怎样操作?

发布日期:2019-02-16 15:51 浏览次数:

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确定维修事项和列支渠道,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下列程序向所在区、县(市)资金管理机构申请: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建议,明确维修事项、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资金列支范围、拟申请资金额等内容,业主委员会审核资金使用方案并视情确定公示范围和方式,告知资金列支范围内的相关业主对方案进行讨论、酝酿;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就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并公布表决结果。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书、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业主征求意见表资料等向所在地区、县(市)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拨付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维修费用至物业服务企业;

(四)工程完工并经业主委员会组织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持业主委员会签署盖章的施工合同、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第三方审价机构出具的决(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相关费用发票等提交所在地区、县(市)资金管理机构,资金管理机构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至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