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的咨询电话? |
答案: | 咨询电话为:89830317(使用业务),87023102(交存、退还业务)。 |
问题: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谁所有?其管理原则是怎样的? |
答案: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 |
问题: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交存? |
答案: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交存。物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余部分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
问题: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
答案: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具体数值为:不带电梯的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带电梯多层、小高层(中高层)、高层等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元,排屋、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 |
问题: | 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答案: |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可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5)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
问题: |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具体程序怎样操作? |
答案: | 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确定维修事项和列支渠道,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下列程序向所在区、县(市)资金管理机构申请: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建议,明确维修事项、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资金列支范围、拟申请资金额等内容,业主委员会审核资金使用方案并视情确定公示范围和方式,告知资金列支范围内的相关业主对方案进行讨论、酝酿;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就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并公布表决结果。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书、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业主征求意见表资料等向所在地区、县(市)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拨付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维修费用至物业服务企业; (四)工程完工并经业主委员会组织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持业主委员会签署盖章的施工合同、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第三方审价机构出具的决(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相关费用发票等提交所在地区、县(市)资金管理机构,资金管理机构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至物业服务企业。 |
问题: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否退回给业主? |
答案: |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县(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退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款额。 |
问题: | 什么情况下需要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如何实施? |
答案: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组织续交.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 |
问题: | 监控设施、公共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是否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答案: | 监控设施、公共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问题: |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等项目需维修、更新与改造,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何特殊规定? |
答案: | 发生下列(1)电梯严重故障;(2)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3)建筑外墙包括幕墙存在脱落危险;(4)围墙、道路坍塌;(5)屋顶、外墙渗漏;(6)排水设施严重堵塞或者损坏的六种紧急情形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业主共同决定,按下列规定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方案建议,方案明确维修事项、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资金列支范围、拟申请资金额等内容。业主委员会审核维修方案后,书面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并将确认后的维修方案向资金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 (二)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维修方案确认表、工程预算书等资料向所在地区、县(市)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拨付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维修费用; (三)工程完工经业主委员会组织验收合格后,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决(结)算审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工程完成情况并报区、县(市)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维修工程完成情况确认表、工程决(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相关费用发票等资料提交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余额。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的一个月内向相关业主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
问题: | 产权不明确或属业主共有的物业,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由谁来行使表决权? |
答案: | 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可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表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