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现房屋有危险,可以找谁来鉴别? |
答案: | 发现房屋有危险,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建设单位,损坏肇事人)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后确认是否构成危险。 |
问题: |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提出哪些处理意见? |
答案: | 根据《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观察期结束后应当再委托进行安全鉴定;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暂时不便拆除或者风险难以预测,人员必须撤离,但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整幢房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
问题: |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该怎么做? |
答案: | 根据《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二十四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 |
问题: | 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时,对鉴定人员和鉴定报告的要求是什么? |
答案: | 根据《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报告应当由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 |
问题: | 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答案: | 根据《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或者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问题: | 应由谁来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
答案: | 根据《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委托安全鉴定的,由相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鉴定。 |
问题: | 房屋周边存在相邻施工影响,应对哪些范围内的房屋应进行安全鉴定? |
答案: | 根据《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 (一)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
问题: | 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哪些情形应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
答案: | 根据《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二)房屋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还应当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
问题: | 发现房屋有危险,可以找哪些鉴定单位来鉴别? |
答案: | 根据《安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成立后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可通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房产信息网):http://fgj.hangzhou.gov.cn/,点击【房屋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查询相关信息。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 安全鉴定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办公场地等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 |
问题: | 对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如何界定,及其应承担哪些责任? |
答案: | 根据《安全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治理安全隐患的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 (二)对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调查,采取人员转移、防汛、防灾等应急抢险措施; (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安全性检测鉴定和维修,并保留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问题: | 新《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的,有哪些亮点? |
答案: | 新《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修订是对原《安全条例》的重要补充,由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安全条例》内容从原来的六章增加至九章,共58条,此次修订新增了三大内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涉及范围更广泛、内容更全面、处罚力度更大。 |
问题: | 什么样的房屋是危房? |
答案: |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对危险房屋的定义:即房屋结构体系中存在承重构件被评定为危险构件,导致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房屋危险性鉴定,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A 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
问题: | 了解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政策的咨询电话? |
答案: | 咨询电话为:872179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