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物业管理政策的咨询电话? |
答案: | 咨询电话为:87824893。 |
问题: | “物业管理”如何定义? |
答案: |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
问题: | 物业管理活动中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
答案: |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动作开展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问题: | 什么是业主? |
答案: |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
问题: | 业主应履行哪些义务? |
答案: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类、噪声管理、供排水管理、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相关管理措施; (五)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问题: | 物业管理活动中,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答案: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则及办法;(十)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收入或者其他资金,但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次数和额度限制内的除外;(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问题: |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答案: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问题: | 如何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总人数? |
答案: |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问题: | 如何确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
答案: |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问题: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谁承担?如何使用? |
答案: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点二元且总额不低于六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存筹备经费。筹备经费使用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 |
问题: | 管理规约应对哪些方面作出约定? |
答案: |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修、转让、租赁,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
问题: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对哪些方面作出约定? |
答案: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
问题: |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工作要求有哪些? |
答案: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二)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三)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拟定共有部分以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五)监督管理规约的执行;(六)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问题: |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及任期有哪些规定? |
答案: | 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但户数在一百户以下的,可以由三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日期、需要交接的物业管理重要事项等情况,并按照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 |
问题: |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由谁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怎么办? |
答案: |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乡镇)、社区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组织召开;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乡镇)指导业主召开或委托社区组织召开。 |
问题: |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如何处理? |
答案: |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的,可以从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中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并向全体业主公示。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选举。 |
问题: | 在哪些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自行终止? |
答案: |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问题: | 目前,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分为几个等级,基本收费标准分别是多少? |
答案: | 根据杭价服[2017]14号文件,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基准收费标准有电梯住宅分别为每月2.2元/建筑平方米;每月1.7元/建筑平方米;每月1.25元/建筑平方米;每月0.95元/建筑平方米;无电梯住宅分别为每月1.8元/建筑平方米;每月1.3元/建筑平方米;每月0.95元/建筑平方米;每月0.75元/建筑平方米。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5%;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丙级收费标准。 |
问题: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如何解决? |
答案: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共有收入的,运行经费可以在共有收入中列支。 |
问题: | 物业服务费用由谁承担? |
答案: | 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
问题: | 对预收物业服务费是如何规定的? |
答案: |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物业服务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十二个月的,则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
问题: | 业主如何确定实施自行管理? |
答案: | 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业主参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行管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指导、监督,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的房产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协助。 物业管理区域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方案、收费标准和管理期限等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