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婚前参加过房改的,该承租人申请购房时的享受面积核定如下:
1. 如其配偶系再婚且与前配偶共同申请购买过公有住房的,则婚后夫妻各自核定已享受面积。承租人本人核定享受面积未达到杭房改〔1996〕11号及杭房改〔1997〕1号文件规定面积控制标准的,允许继续购买不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承租公房,并按承租人本人的工龄计算折扣;
2. 如其配偶婚前单身(含未婚、离异单身、丧偶单身)购买过公有住房的,则婚后合并计算夫妻双方已享受面积。合并享受面积未达到杭房改〔1996〕11号及杭房改〔1997〕1号文件规定面积控制标准的,允许继续购买不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承租公有住房,并按夫妻双方的工龄计算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