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的对象是什么? |
答案: | 答: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的对象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仅指公有住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上所载明的承租人。出售公有住房不要求承租人户口在公有住房内。 |
问题: | 精神、智力残疾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能否申请参加房改? |
答案: | 答:申请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因精神、智力残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能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法定机构先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论或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房改购房。认定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本人直接参加房改购房。 |
问题: | 未满35周岁的公有住房未婚承租人参加房改后有何限制? |
答案: | 答:未满35周岁的公有住房未婚承租人参加房改的,自购买之日起,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期间如婚姻状况变化的,取消该年限限制,届时实际造成一户两次新购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需补足房改商品价。 |
问题: | 已故承租人能否成为房改购房申请人? |
答案: | 答: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的,不能成为购房申请人。但在购房申请受理后、审批尚未完成前申请人死亡的,仍以申请人的名义继续办理审批手续。 |
问题: | 一户能否购买两套公有住房?如何核定? |
答案: | 答:已参加过房改购房且面积未达到杭房改〔1996〕11号及杭房改〔1997〕1号文件规定面积控制标准的,允许继续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承租公房,前后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总建筑面积在控制标准之内部分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工龄折扣在享受成本价部分内允许用足;超过标准部分的面积,按房改商品价计价。原购房或现承租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杭房改〔1996〕11号及杭房改〔1997〕1号文件规定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允许购买。 |
问题: | 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婚前参加过房改的,如何核定享受面积? |
答案: | 答: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婚前参加过房改的,该承租人申请购房时的享受面积核定如下: 1. 如其配偶系再婚且与前配偶共同申请购买过公有住房的,则婚后夫妻各自核定已享受面积。承租人本人核定享受面积未达到杭房改〔1996〕11号及杭房改〔1997〕1号文件规定面积控制标准的,允许继续购买不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承租公房,并按承租人本人的工龄计算折扣; 2. 如其配偶婚前单身(含未婚、离异单身、丧偶单身)购买过公有住房的,则婚后合并计算夫妻双方已享受面积。合并享受面积未达到杭房改〔1996〕11号及杭房改〔1997〕1号文件规定面积控制标准的,允许继续购买不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承租公有住房,并按夫妻双方的工龄计算折扣。 |
问题: |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须具备什么条件? |
答案: | 答: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必须持有标注住宅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认定证明。住房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产权单位应当暂缓出售。 |
问题: | 经拆迁(征收)公告列入拆迁(征收)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非成套简易砖混、砖木、木结构、简易结构及其他暂缓出售的公有住房),能否办理房改手续? |
答案: | 答:承租人未签订拆迁协议且公有住房未拆除前,允许办理房改审批手续。 |
问题: | 成套公有住房分割成多套住宅申请参加房改的,如何操作? |
答案: | 答:按照杭房局〔2007〕10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
问题: | 经搬迁公告列入搬迁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非成套简易砖混、砖木、木结构、简易结构及其他暂缓出售的公有住房),能否办理房改手续? |
答案: | 答:承租人签署搬迁承诺书承诺实行搬迁的,允许按房改政策申请办理房改购房手续,但需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中明确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实施搬迁的,撤销房改购房的约定。 |
问题: | 历史文化街区内确定保护的建筑物、历史建筑属公有住房的,能否办理房改手续? |
答案: | 答:暂缓按房改房政策出售。但列入搬迁范围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承诺不选择回迁安置且实际腾空房屋后,允许办理房改手续。 |
问题: | 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参加房改时,是否需要填报同户居住人情况? |
答案: | 答: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房改购房时,应如实填报同户居住人情况,并对保障同户居住人的居住权益作出书面承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购房的,监护人应共同对保障同户居住人的居住权益作出书面承诺。未填报同户居住人情况的购房申请人在购房申请受理后、审批未完成前死亡的,如其生前已实际履行对同户居住人居住权益的保障,可视为已如实填报,继续办理审批手续。 |
问题: |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承租公有住房的,离异后如何办理房改手续? |
答案: | 答: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承租公有住房的,离异后按以下规定办理房改: 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中对公有住房使用权有明确约定或判决的,可从其约定或判决内容办理; 无明确约定或判决的: (1)如承租人的原配偶仍为同户居住人的,承租人购房须提交其与原配偶当场填写或经公证的无争议约定书; (2)如承租人的原配偶非同户居住人的,承租人购房须本人到场填写无争议具结书。 |
问题: | 公有住房的个人出资扩面部分收款凭据载明的付款人与申请购房人不一致的,如何办理房改手续? |
答案: | 答:公有住房内个人出资扩面部分收款凭据载明的付款人与申请购房人不一致的,申请房改时应双方到场填写扩面部分赠与具结书,无法到场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扩面部分赠与具结书;付款人已故的,承租人申请房改时,付款人所有合法继承人(除申请购房人)应共同到场填写放弃相应扩面部分权利的具结书,无法到场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相应扩面部分权利的具结书。 |
问题: | 因服刑注销身份证的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参加房改的,如何出具身份证明? |
答案: | 答:可凭所在监狱主管部门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代替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