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了解直管公有住房政策的咨询电话? |
答案: | 咨询电话为:89581572。 |
问题: | 2.《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地址的户籍”中的户籍,是否为申请办理变更户名的这套公房? |
答案: | 答:是。拟承租人的户籍必须在申请变更的公房内。 |
问题: | 3.原承租人已死亡或离异,原承租人与拟承租人系配偶的,拟承租人户籍在杭州市区(包括余杭、萧山两区的城镇),但不在申请更名的承租公房内,是否可以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
答案: | 答:拟承租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可以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
问题: | 4.承租人户籍因历史原因迁出本市(含余杭、萧山两区的城镇),但拟承租人的户籍仍在本市市区,承租人并未死亡,是否可以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
答案: | 答:拟承租人系配偶的,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可以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在配偶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户籍需在该套申请户名变更的公房内满二年以上,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可以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
问题: | 5.原承租人承租的住房因城市建设拆迁并由建设单位按“拆迁条例 ”规定分户(套)安置的,原承租人已按套领取了其名下的租赁证,是否可以再办理分户变更手续? |
答案: | 答: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配偶、(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确系安置人员,且根据“拆迁条例”规定分户(套)安置的,由原承租人和拟承租人共同申请,并经同户居住使用人及所有安置人员协商一致,可办理分户变更手续;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非上述关系的,按《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杭政办[2004]2号)办理转让手续。 |
问题: | 6.《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如何确定共同居住? |
答案: | 答:以户籍为准。 |
问题: | 7.《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4项规定,“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共同居住二年以上”,如何掌握? |
答案: | 答、拟承租人(除配偶外)户籍系原承租人生前迁入的,申请变更户名时户籍在该套公房内已满二年的,可以办理变更户名手续。(列入拆、搬迁范围的可不受二年的限制)拟承租人(除配偶外)户籍系原承租人死后迁入的,申请变更户名时户籍在该套公房内已满二年的,并与原承租人在该公房内曾同一户籍满二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变更户名手续(列入拆、搬迁范围的可不受申请时户籍满二年的限制)。 |
问题: | 8.受让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受让住房后单套面积超出住房标准的,超标部分是否需缴交收益金? |
答案: | 答:是。 |
问题: | 9.拟承租人申请办理户名变更、使用权有偿转让时,是否需户籍在该套公房内的使用人同意? |
答案: | 答:需要。 |
问题: | 10.《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受让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中的其它住房,是指哪类性质的房屋? |
答案: | 答:其它住房是指实物分房。 |
问题: | 11.承租人已按套领取其名下的租赁证,但符合《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第一条规定的,是否可以办理分户变更手续? |
答案: | 答:可以按《处理意见》第一条规定给予办理。 |
问题: | 12.《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实际安置”应如何把握? |
答案: | 答: 以拆迁单位出具拆迁安置(结算)表的时间为准。 |
问题: | 13.《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拟承租人户籍在原被拆迁的直管公有住房或在其中一套安置房内”,时间点如何确定? |
答案: | 答:户籍在原被拆迁的直管公有住房内,是指签订拆迁协议时,拟承租人户籍在原被拆迁的直管公房内;户籍在其中一套安置房内,是指本意见实施前,拟承租人户籍已迁入安置房内。 |
问题: | 14.拟承租人的户籍在曾经被拆迁的直管公有住房内后迁出,但未迁入安置房的,是否符合《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
答案: | 答: 签订拆迁协议时,拟承租人户籍在原被拆迁的直管公房内,后迁出的,可认定符合《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
问题: | 15.《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第一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关于“被拆迁房屋及现安置房内户籍人员及安置人员”,应如何确定? |
答案: | 答:被拆迁房屋内户籍人员,以拆迁协议书签订时户籍在被拆迁房内人员为准;安置房内户籍人员,以申请分户变更时,户籍在申请变更的安置房内人员为准;拆迁许可证在2002年5月8日前领取的,需提供《市(县)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及安置表,安置人员以安置表记载人员为准;出具的户籍证明应以申请人和安置人员所在户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