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第一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关于“被拆迁房屋及现安置房内户籍人员及安置人员”,应如何确定?
答:被拆迁房屋内户籍人员,以拆迁协议书签订时户籍在被拆迁房内人员为准;安置房内户籍人员,以申请分户变更时,户籍在申请变更的安置房内人员为准;拆迁许可证在2002年5月8日前领取的,需提供《市(县)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及安置表,安置人员以安置表记载人员为准;出具的户籍证明应以申请人和安置人员所在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