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原承租人承租的住房因城市建设拆迁并由建设单位按“拆迁条例 ”规定分户(套)安置的,原承租人已按套领取了其名下的租赁证,是否可以再办理分户变更手续?
答: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配偶、(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确系安置人员,且根据“拆迁条例”规定分户(套)安置的,由原承租人和拟承租人共同申请,并经同户居住使用人及所有安置人员协商一致,可办理分户变更手续;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非上述关系的,按《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杭政办[2004]2号)办理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