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租人户籍因历史原因迁出本市(含余杭、萧山两区的城镇),但拟承租人的户籍仍在本市市区,承租人并未死亡,是否可以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答:拟承租人系配偶的,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可以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在配偶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户籍需在该套申请户名变更的公房内满二年以上,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可以办理户名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