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治理安全隐患的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
(二)对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调查,采取人员转移、防汛、防灾等应急抢险措施;
(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安全性检测鉴定和维修,并保留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