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我市主要采取以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主,监管银行、交易当事人为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应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落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在原有文件的基础上,旨在加强政府部门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指导,强化监管账户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交易流程透明、资金走向透明,打造更为规范、透明、安全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让交易当事人放心存钱、高效提取,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政策文件制定的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
3.《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二十二条,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已出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政策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明确监管模式
《办法》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政府监督指导,交易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商业银行等各方参与的资金监管模式,遵循交易当事人自愿选择、无偿服务的原则。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的,应签署《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对未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三)明确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承担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的具体工作,其他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承担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的具体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负责对商业银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合规性进行指导。
(四)明确银行准入条件
《办法》明确承诺遵守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具备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规范运行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具备相应的网络和技术条件,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等系统实现对接,满足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等各项要求的商业银行,其辖属分行营业部或分支机构均可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五)明确账户开立要求
《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户名格式“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该账户系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不得支取现金,不得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非柜面交易渠道进行转账。监管账户开立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时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六)明确交易资金存取规范
《办法》明确买受人、按揭贷款银行应将交易资金、贷款存入或转入监管账户。规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支付协议》(以下简称《监督支付协议》),明确资金划转节点、各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交易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一并签订《监督支付协议》。交易当事人、贷款银行按《监督支付协议》约定向监管账户支付交易资金或从监管账户划转交易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及时告知交易当事人。
(七)明确利息归属
《办法》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如交易完成,归出卖人所有;如交易未达成,归买受人所有,其中贷款部分本息归按揭贷款银行所有。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八)明确禁止行为
《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资源和信息优势等,限制交易当事人自由选择监管银行的权利,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交易当事人告知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和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的风险,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银行在资金监管过程中应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泄露交易当事人个人信息。
(九)明确惩戒措施
《办法》明确对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告诫、责令整改、记入信用信息管理、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违反本办法的监管银行,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关键词解释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具体包括首付款、分期款、购房贷款、转为购房款的定金,不包含房产交易登记的各项税费。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是指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建设符合我市存量房交易习惯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具备存量房交易监管账户线上申报备案、线上发送资金划转指令等系统功能,同时通过监管平台实时共享监管银行的交易资金流水等信息。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户名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监管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存储和支付。
五、注意事项
《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存量房买卖合同已网签备案的,依据协议约定的资金监管方式实施监管。2003年3月20日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的通知》(杭房局〔2003〕46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潘震宇
联系电话:0571-898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