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要制定《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答案: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于2006年制定出台,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2022年5月国办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为切实巩固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更好衔接《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我市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法治保障,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相较于《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在适用区域上从“城市”扩展到“城乡”,在适用房屋性质上从“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扩展到“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实现了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城乡全覆盖”。


    问题: 如何理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什么是危险房屋?
    答案:

    《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作出了明确界定。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涉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问题: 谁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答案:

    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就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问题: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2)按照规定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封闭停用、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解危措施;

    (4)开展房屋装修活动时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5)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和外墙面安全性检测;

    (6)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7)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问题: 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责任由谁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如何处置?
    答案:

    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责任,由相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房屋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管理档案。

    物业服务人发现房屋共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房屋共有部分存在外墙面脱落等较大安全隐患的,还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房屋共有部分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建立相应管理档案,在房屋共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时采取前款规定的相关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共有部分的管理责任。


    问题: 新建房屋交付时,建设单位需要向房屋买受人告知哪些信息?
    答案: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书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责任。


    问题: 建设单位如何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
    答案: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

    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因使用不当、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建设单位注销、清算的,保修责任的承担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问题: 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房屋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抵押人应当将哪些信息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权人?危险房屋的转让、出租、抵押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案:

    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房屋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等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在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如实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权人。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手续的,房屋转让人、出租人、抵押人应当将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受让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权人如实提示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转让危险房屋或者以危险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将危险房屋情况如实告知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转让或者抵押手续的,还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提示危险房屋安全风险。

    在房屋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转让相关手续时,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如实告知受让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

    以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不予办理。


    问题: 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自建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如实公开房屋安全相关信息。应当公开的房屋安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

    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自建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房屋显著位置如实公开房屋鉴定单位、鉴定时间、鉴定结果以及房屋安全公开监督电话等信息。


    问题: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修住宅房屋,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案: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修住宅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1)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2)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3)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4)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违法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6)擅自占用公共用地;

    (7)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问题: 非住宅房屋装修能否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答案: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问题: 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进行备案。该备案手续应当如何办理?
    答案:

    装修备案可以通过“浙里办”网上办理,或者到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或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线下办理。

    (1)网上备案流程:①在“浙里办”APP搜索“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装修备案”,点击在线办理。②如申请房屋为名下所有,则在“申请人类别”中选择“产权人申请装修”;若非自己所有房屋,则选择“非产权人申请装修”,手工输入产权人身份信息。③按房屋基本情况填写相关信息,无装修施工单位的在该栏填“自装”,“装修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装修备案申请时间。④填好基本信息,进入“材料上传”页面,上传产权人身份证、合法权属材料、房屋原平面图和改动后装修图,其中非产权人申请装修的需上传授权委托书,点击“下一步”至“提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及时审核申请信息并反馈办理结果。

    (2)线下备案流程:装修人整理相关资料(房产证、申请人身份证、房屋原平面图和改动后装修图等)送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的送居民委员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代为办理。装修人也可在备齐相关资料后,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装修备案。


    问题: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装修备案后,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供装修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如何领取并使用装修码?装修码起到什么作用?
    答案:

    办理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装修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装修备案经审批通过后,可于次日起在“浙里办”APP搜索“e房通”,点击“我的小区”—“住宅装修码”,按页面提示领取装修码并打印、张贴。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装修码张贴在装修房屋的入户门外侧等显著位置。装修码的标识、式样以及使用规范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规定。

    装修码主要作用有:

    (1)小区其他居民可通过装修码向属地反映违规装修、装修扰民、装修卫生等问题;

    (2)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民委员会开展房屋装修施工现场检查时,可通过装修码,上传发现的装修问题及问题部位照片,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整改;

    (3)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通过装修码对装修公司进行评价;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可通过装修码对物业服务人进行评价。


    问题: 集体土地上哪些房屋需要在装修前将装修方案书面告知村民委员会?
    答案:

    集体土地上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房屋装修,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装修前将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装修方案书面告知村民委员会。


    问题: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房屋进行蚁害检查。为什么要进行蚁害检查?这个实际情况指哪些情况?
    答案:

    白蚁危害具有严重性、隐蔽性、传播性特征,如不早防范、早发现、早治理,会导致经济财产损失甚至于各类安全事故。

    我市仍有部分房屋属于木结构或砖木结构,户外的白蚁会构筑蚁路通过建筑缝隙和管路向室内蔓延破坏;或通过有翅成虫分飞的方式从户外钻入室内或阳台,配对筑巢后形成新的种群破坏;或白蚁隐藏在家具、建材、绿植等被携带进入室内,经繁衍壮大后破坏。白蚁侵入木结构或砖木结构房屋后,会直接破坏房屋的柱、梁、枋、椽等承重结构,可能出现房屋屋面、墙体脱落甚至坍塌的事故。

    当房屋周边绿化或邻居已经有白蚁危害发生,或每年都发现房屋周边有白蚁分飞情况发生,就需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高防蚁意识,注意观察室内是否有木地板形变、踢脚线变色、木门框变色、木构件有小洞暴露且伴有泥砂状物质等白蚁危害的特征,有花园、露台、阳台的还要关注长期堆放的纸板、木板等底部是否已经有白蚁危害的蚁路、泥被痕迹。

    白蚁不仅侵食房屋建筑的木构件,还侵害装饰材料、绿化树木、农林作物和纸棉麻皮等制品,危害涉及房屋建筑、文物古迹、水利工程、园林植被、农林作物、通讯电力、市政设施等多个领域。


    问题: 房屋周边绿化出现蚁害并且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时,为什么建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白蚁防治机构来实施白蚁灭治?
    答案:

    当已知房屋周边绿化区域白蚁危害严重,或每年3月—6月傍晚有白蚁分飞现象时,就需要对房屋及其周边绿化开展白蚁危害检查,并及时委托白蚁防治机构灭治。

    白蚁属于城市有害生物,对比苍蝇、蚊子、蟑螂和老鼠等传统四害,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使用对付苍蝇、蚊子一类的“主动式”触杀类卫生杀虫剂只能灭杀分飞出来的白蚁有翅成虫,无法灭杀95%以上的其它白蚁;使用对付蟑螂和老鼠一类的“被动式”有毒诱饵能很难有效传导到白蚁种群。实际的白蚁灭治手段要根据现场情况分析研判后选择采用喷粉法、药剂灌注法、诱杀法、毒饵法和熏蒸法等多种手段,相关操作时也要根据白蚁数量、品种、危害部位等情况进行药物品种、剂量和喷洒部位的调整。普通市民没有进行过专业的白蚁防治相关作业培训,很难规范操作达到灭杀白蚁的目的,更有可能因操作不当产生药物接触和中毒情况。专业的白蚁防治机构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不仅对已有蚁害进行灭杀,灭杀完成后还要对蚁害多发区域实施预防措施,可以较好实现白蚁治理和预防相结合的目的。


    问题: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杭州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杭州从事省市条例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含复核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为下列单位:

    (1)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2)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问题: 房屋出现哪些情形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答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2)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3)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中第(2)项规定的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4)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5)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5)项规定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无需依照第(5)项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问题: 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哪些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
    答案: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列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

    (1)进行挤土桩施工的,距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2)进行基坑开挖的,距基坑边缘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3)进行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的,距洞口边缘两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4)进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5)进行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问题: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

    (2)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题: 对于区分所有权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法定情形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案: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由相关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委托鉴定;未共同委托鉴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鉴定。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


    问题: 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对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哪些规定要求?
    答案: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地基基础的,应当同时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问题: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答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阶段性鉴定意见,并在六十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事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问题: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怎么做?
    答案: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现房屋存在可能倒塌等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问题: 《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所指的外墙面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

    《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所指的外墙面,包括房屋外侧墙体的抹灰层、保温层、饰面层、建筑幕墙等。


    问题: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这个具体时限要求是怎样的?
    答案: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检测时限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设计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未载明检测时限的,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首次检测后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幕墙安全性检测。

    问题: 建筑幕墙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如何处置?
    答案:

    建筑幕墙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能否继续使用的意见。设计单位出具可以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重新确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更换。


    问题: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除了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其他需要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外墙面进行安全性检测的法定情形还有哪些?
    答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除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外,还应当做好外墙面安全的日常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检测:

    (1)墙面出现异常变形、大面积空鼓、脱落等现象的;

    (2)面板、连接构件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

    (3)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外墙面损坏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检测的其他情形。


    问题: 从事外墙面安全性检测的检测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

    对于其他外墙面的安全性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检测机构暂无明确要求,一般可以由具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问题: 对于检测机构受托开展外墙面安全性检测的,完成检测后应当如何做?
    答案:

    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供真实、准确的外墙面安全性检测报告,依法对检测报告负责。

    发现外墙面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外墙面隐患解危通知书,并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同时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问题: 检测机构出具的外墙面安全性检测报告有哪些要求?
    答案:

    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检测报告应当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一般包含房屋外墙面工程概况,检测目的、范围和内容,检测依据,检查检测部位、过程及发现的问题,检测结论以及处理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加固、更换、拆除、防控等)等内容。


    问题: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有哪些处理方式?
    答案: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问题: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几天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
    答案: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同时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同级相关部门。


    问题: 遇到哪些情形,督促解危通知书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答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解危通知书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1)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意见的;

    (2)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出租或者人员集聚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问题: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收到督促解危通知书后,应当怎么办?
    答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督促解危通知书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对危险房屋采取封闭停用、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在实施维修加固或者拆除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并采取外围隔离等措施限制人员入内。危险房屋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消减可能落物、架设临时支撑、对周边进行相应防护等必要安全措施。

    对尚未完成安全鉴定的房屋,发现严重倾斜、变形随时可能失稳垮塌,或者承重结构严重损坏随时可能发生局部构件脱落等现实危险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问题: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暂时没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或者现实危险得到有效控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开展民主协商,及时决定危险房屋解危具体事项。这个危险房屋解危具体事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

    危险房屋解危具体事项包括前期阶段的策划、评估、决策,建设阶段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后续阶段的交付、维保等一系列内容。


    问题: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解危措施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案:

    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或者拆除后重建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危险房屋的维修加固或者拆除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危险房屋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出具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核鉴定报告,当事人对复核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经复核鉴定仍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要求继续实施解危。


    问题: 危险房屋的解危费用由谁承担?
    答案:

    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

    因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或者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价值减损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问题: 发现房屋存在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如何处置?
    答案: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组织人员撤离,采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同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认为确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问题: 市人民政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哪些措施?单位或者个人阻挠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会有什么后果?
    答案:

    市人民政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1)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

    (2)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3)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4)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5)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6)组织人员撤离;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第(3)项、第(4)项行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损毁、灭失的,市人民政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单位或者个人阻挠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问题: 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管体系的监管职责分工是怎么样的?
    答案:

    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防范在先、权责一致、强化监管、各方协同的原则。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民族宗教、园林文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数据资源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问题: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可能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怎么做?
    答案: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可能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处置部门。


    问题: 《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监管房屋清册,并组织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安全检查、评估。纳入重点监管房屋清册的房屋有哪些?安全检查、评估后发现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外墙面安全性检测的,应该怎么做?
    答案:

    本行政区域内多层多户自建房(一般为4层及以上)、老旧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未完成整治自建房危房、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和老旧城镇房屋、有隐患及未解危城镇房屋等应当纳入重点监管房屋清册。

    受委托对纳入重点监管房屋清册的房屋开展安全检查、评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提出安全检查意见、评估结论和相关处理建议,并及时报告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外墙面安全性检测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鉴定(检测)通知书,明确开展鉴定(检测)的期限。


    问题: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答案: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

    (1)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不委托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周边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影响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的;

    ②未按照规定进行周边房屋安全影响跟踪监测或者未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③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5)不具备《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6)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7)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未按照规定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或者未按照规定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施解危措施的;

    ②未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或者告知有关部门、危险房屋受让人的;

    ④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⑤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明知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的房屋为危险房屋,仍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违反《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违反《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白蚁防治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灭治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违反《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进行除建筑幕墙外的其他外墙面安全性检测的,由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