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知识问答 > 公有住房政策问答 > 直管公有住房政策问答 |
问题: | 1.了解直管公有住房政策的咨询电话? |
答案: | 咨询电话为:89581572。 |
问题: | 2.《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地址的户籍”中的户籍,是否为申请办理变更户名的这套公房? |
答案: | 答:是。拟承租人的户籍必须在申请变更的公房内。 |
问题: | 3.原承租人已死亡或离异,原承租人与拟承租人系配偶的,拟承租人户籍在杭州市区(包括余杭、萧山两区的城镇),但不在申请更名的承租公房内,是否可以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
答案: | 答:拟承租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可以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
问题: | 4.承租人户籍因历史原因迁出本市(含余杭、萧山两区的城镇),但拟承租人的户籍仍在本市市区,承租人并未死亡,是否可以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
答案: | 答:拟承租人系配偶的,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可以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在配偶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户籍需在该套申请户名变更的公房内满二年以上,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可以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
问题: | 5.原承租人承租的住房因城市建设拆迁并由建设单位按“拆迁条例 ”规定分户(套)安置的,原承租人已按套领取了其名下的租赁证,是否可以再办理分户变更手续? |
答案: | 答: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配偶、(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确系安置人员,且根据“拆迁条例”规定分户(套)安置的,由原承租人和拟承租人共同申请,并经同户居住使用人及所有安置人员协商一致,可办理分户变更手续;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非上述关系的,按《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杭政办[2004]2号)办理转让手续。 |
问题: | 6.《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如何确定共同居住? |
答案: | 答:以户籍为准。 |
问题: | 7.《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4项规定,“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共同居住二年以上”,如何掌握? |
答案: | 答、拟承租人(除配偶外)户籍系原承租人生前迁入的,申请变更户名时户籍在该套公房内已满二年的,可以办理变更户名手续。(列入拆、搬迁范围的可不受二年的限制)拟承租人(除配偶外)户籍系原承租人死后迁入的,申请变更户名时户籍在该套公房内已满二年的,并与原承租人在该公房内曾同一户籍满二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变更户名手续(列入拆、搬迁范围的可不受申请时户籍满二年的限制)。 |
问题: | 8.受让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受让住房后单套面积超出住房标准的,超标部分是否需缴交收益金? |
答案: | 答:是。 |
问题: | 9.拟承租人申请办理户名变更、使用权有偿转让时,是否需户籍在该套公房内的使用人同意? |
答案: | 答:需要。 |
问题: | 10.《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受让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
答案: | 答:其它住房是指实物分房。 |
问题: | 11.承租人已按套领取其名下的租赁证,但符合《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第一条规定的,是否可以办理分户变更手续? |
答案: | 答:可以按《处理意见》第一条规定给予办理。 |
问题: | 12.《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实际安置”应如何把握? |
答案: | 答: 以拆迁单位出具拆迁安置(结算)表的时间为准。 |
问题: | 13.《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拟承租人户籍在原被拆迁的直管公有住房或在其中一套安置房内”,时间点如 |
答案: | 答:户籍在原被拆迁的直管公有住房内,是指签订拆迁协议时,拟承租人户籍在原被拆迁的直管公房内;户籍在其中一套安置房内,是指本意见实施前,拟承租人户籍已迁入安置房内。 |
问题: | 14.拟承租人的户籍在曾经被拆迁的直管公有住房内后迁出,但未迁入安置房的,是否符合《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 |
答案: | 答: 签订拆迁协议时,拟承租人户籍在原被拆迁的直管公房内,后迁出的,可认定符合《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
问题: | 15.《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第一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关于“被拆迁房屋及现安置房内户籍人员及安置人员”,应如何确定? |
答案: | 答:被拆迁房屋内户籍人员,以拆迁协议书签订时户籍在被拆迁房内人员为准;安置房内户籍人员,以申请分户变更时,户籍在申请变更的安置房内人员为准;拆迁许可证在2002年5月8日前领取的,需提供《市(县)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及安置表,安置人员以安置表记载人员为准;出具的户籍证明应以申请人和安置人员所在户为准。 |
问题: | 16.《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第一条第四款中规定的“经原被拆迁直管公有住房及现安置房内所有户籍人员和安置人员同意并经公证 |
答案: | 答: 拆迁协议书签订时户籍在被拆迁房内后迁出的人员需同意;户籍原在安置房内,但在申请分户更名时,户籍已迁出的人员不需同意。 |
问题: | 17.《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第二条中核定原被拆迁的直管公房是否达到可享受的住房标准时,被拆迁的直管公房只有使用面积的,如 |
答案: | 答:建筑面积不明确的,参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杭房改〔2000〕9号)文件规定,“非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作、住房经租单位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上标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砖木、木、泥木结构房屋的换算系数为1:1.1;砖混结构房屋为1:1.2。申请时,申请人应出具“建筑面积换算具结书”。 |
问题: | 18.拟承租人符合《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第二条中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核定”标准的,如何确定拟承租人享受面积是否超 |
答案: | 答:按现安置直管公有住房的实际面积核定拟承租人享受面积是否超标。更名后拟承租人合计住房面积超过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受让公房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的40%缴纳收益金。 |
问题: | 19.非拆迁安置房的户名变更,是否适用《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房局〔2012〕142号)? |
答案: | 答:文件第三条可适用。 |
问题: | 20. 有哪些情形不得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 |
答案: |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7)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9)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
问题: | 21. 对受让人有哪些规定? |
答案: |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让公有住房使用权:(1)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2)受让人及其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住房补贴且已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3)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问题: | 22.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收费标准是多少? |
答案: | 答: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时,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按成交价格20%的标准向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人收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收益金。转让时超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标准的部分面积,收益金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转租时超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标准的部分面积,收益金按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 |
问题: | 23.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的成交价是否可以低于市场价? |
答案: | 答: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的成交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公有住房使用权市场价。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公有住房使用权市场价的,公有住房产权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
问题: | 24.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的收益金由谁缴纳? |
答案: | 答:转让转租收益金由转让转租人一次性缴纳。 |
问题: | 25.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入哪一方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
答案: | 答: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依据《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有偿取得的,其转让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入转让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不计入受让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
问题: | 26.直管公房同户居住使用人同时具备哪些条件可申请变更户名? |
答案: | 答:(1)原承租人已死亡或离异;(2)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配偶关系或(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3)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户籍(同户籍二年以上);(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受让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